关于农村居民社会参与的定义,学术界目前尚无统一认识。本文在梳理相关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研究时发现,不少学者在研究类似问题是仍给出了一些建议。在关于社会参与的定义层面,王兵认为,社会参与泛指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公共活动、影响社区权利运作、分享社区建设成果的过程。[2]也有学者如周悦、崔炜认为,社会参与是指社会事务的治理中,应当从以往政府或市场为中心的单一参与模式,向政府、市场、社会、公民等多个群体或组织为中心的多元参与模式转变。[3]还有学者比如马西恒认为,社区居民参与,是社区居民既作为社区管理、治理的主体,自觉自愿地参加社区各种活动和事务的决策、管理及运作的过程和行为。[4]虽然学者在宏观的社会参与方面以及居民的社会参与层面有相应的涉及,但是细化到农村居民这一层次的定义甚少。因此,这也是本文着重探讨农村居民社会参与的重要原因之一。94913
从以上可以看出,尽管学术界对于社会参与概念的认识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社会参与的本质特征。综合以上学者观点,社会参与是以居民为主体,为了解决社区中的某些问题而自行干预的社会活动。论文网
在居民社会参与的主体方面的研究,学者研究方向有所不同。侯秀芳认为,居民参与有利于公共管理的主体的多元化,从而促使社区走向治理之路。居民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践,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也体现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5]马艳霞认为,公民个人作为参与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最大优势是可以使提供的文化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因为只有普通民众才能真正了解自己的需求,也才能真正地提享受和公正客观地评估适合自己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6]而王升、刘晓鹏对社会参与的主体进行了定义上的概括,主体是具有一定主体性品质的、进行着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人。主体性是人的自为性、可为性和作为性的统一。[7]
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会伴随着很多社会参与问题的出现。目前学者在研究居民社会参与的问题时主要研究方向是居民的政治参与问题。赵排风对社会参与的问题进行分析后提出社会各阶层在政治领域都拥有自己的话语权,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因此,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庞大社会群体,农民工的政治参与问题,是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问题。[8]社会参与问题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学者们对于社会参与问题的研究上还有很大的空间。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来探索总结农村居民的社会参与:农村社区居民的社会参与意识低,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参与度首先要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参与意识。农村地区居民社会参与发展空间有限,丰富农村地区居民的社会参与内容,拓展社会参与途径是农村地区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村居民社会参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挥群众力量解决社会问题,得以带动农村地区发展与繁荣。
参考文献
[1] 赵克荣。论人的社会化与人的现代化[J]。社会科学研究,2001,(1):97-99。
[2] 王兵。当代中国人的社会参与研究述评[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6):22-26。
[3] 周悦,崔炜。社会参与理论下的农村社区建设现状分析与机构建制[J]。前沿,2012,(17):116-119。
[4] 马西恒。社区治理框架中的居民参与问题:一项反思性的考察[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5(2):59-67。
[5] 王鹏杰。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促进居民参与社区治理[D]。南京师范大学,2005。 农村居民社会参与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2030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