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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RW声誉模型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

时间:2024-11-19 22:25来源:98738
国内外关于声誉机制以及互联网金融风险和监管的相关研究为本文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构建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支撑。

1、KMRW声誉模型

国外对KMRW声誉模型已有很多研究,主要是将其引入政府的货币政策理论、产业组织理论以及监管理论等领域中。Kreps、Milgrom、Roberts和Wilson(1982)[4]建立了标准的KMRW声誉模型,论证了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过程中声誉对合作均衡的促进作用。Barro(1986)[5]和Vickers(1986)[6]将KMRW声誉模型引入政府的货币政策中,证明了如果公众对有关政府偏好的信息是不完全的,那么政府出于对自身声誉的考虑会选择不制造通货膨胀。Boot和Thakor(1993)[7]基于KMRW声誉模型建立了银行资产选择和政府监管的动态博弈模型,阐明了监管当局在追求自我利益时有激励强化自己的声誉。FanZhang(2010)[8]根据KMRW声誉模型重新设计了医生收入模式,规范了医生的实践行为,限制了医疗成本的不合理增加。相比于国外,虽然我国学者对KMRW声誉模型的研究起步较晚,但也尝试将它运用于中国市场秩序的治理问题中。李军林(2002)[9]将KMRW声誉模型引入国有企业内部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博弈之中,分析了声誉机制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效应。梁热(2005)[10]将KMRW声誉模型引入证券市场管制效率问题之中,认为声誉的建立与维持对于证券市场发展至关重要。孙霞和赵晓飞(2009)[11]将KMRW声誉模型引入渠道联盟之中,提出声誉机制能够约束和识别非合作成员,从而制约联盟内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以及保持联盟的稳定。许亚斌、朱先奇和史彦虎(2015)[12]利用KMRW声誉模型设计了相应的保障和激励机制来构建众筹双方的稳定合作关系。

2、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

互联网金融起步于欧洲,主要发展于美国。国外关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监管已有很多研究,主要是分析风险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Michel(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投资者带来了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风险,应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Steelmann(2006)[13]认为在P2P借贷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蕴含的信用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提出将抵押机制引入到对P2P监管之中。Chiou和Shen(2012)[14]认为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是金融风险和网络风险,所以需要从这两个方面重点进行监管。Martins和Tiago(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

与国外相比,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已有很多。一方面,学者们依据不同的金融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和监管建议。汤皋(2013)[15]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高风险潜伏性、业务合法性界定困难、监管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为此提出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刘士余(2014)[16]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存在于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缺乏、内控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并提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包容创新等建议。刘斐(2016)[17]认为信用风险是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最主要的风险,为此提出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建立适合的跨界监管机制等建议。张斌(2017)[18]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是信息不对称风险,提出要确立原则导向监管方式的规制思路。另一方面,国内也有部分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和机制进行了分析。卜亚(2015)[19]提出了利用激励相容来谋求互联网金融创新安全与创新效率之间的平衡,构建了从“内部风险管控→市场约束→政府监管”的激励相容的监管路径。王倩和吴承礼(2016)[20]提出必须重塑金融监管体系,充分依赖行业自律,以负面清单的功能性监管方式寻求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平衡。刘志洋(2016)[21]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使用“宏观—微观”协同监管理念,宏观方面实施透明性监管,微观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KMRW声誉模型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205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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