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2008)在《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及其借鉴》中总结道:美国模式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美国具有和中国类似的自然环境状况,而且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常遭受着人为巨灾方面的威胁,因此,对于巨灾损失的分担,政府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就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推出各种保险计划。
欧盟模式: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政策不尽相同,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强制性
非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体系。1.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欧盟现有的27个成员国中,法国、
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五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的国家具有共同的一些特点(l)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 2}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 3)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 4)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2.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以英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大都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
(2)国内综述研究
1.巨灾保险在国内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常发的国家,从新中国建立开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中,知晓发展史,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才能有利于现阶段和将来我国巨灾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谢世清在《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一文中,详细分析了我国1951至2008年中国巨灾保险发展历程,并将其划分为尝试期、恢复期、谨慎承保期三个时期。
巨灾保险尝试时期。1951~1958年是巨灾保险尝试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到1952年年底,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产绝大多数都办理了保险,而这些保险的责任范围中已包括了地震等巨灾风险。但是,由于历史原因,1959年我国全面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刚刚建立起来的巨灾保险制度就这样夭折了。
巨灾保险恢复时期。1979年国务院决定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0~1995年是我国巨灾保险的恢复时期。在这个时期,针对我国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同时,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中也包括了各类巨灾风险。
现阶段的谨慎承保时期。1995年至2008年,国内保险公司对地震等巨灾一直采取谨慎的承保策略。财产保险基本条款中曾一度删除了地震保险责任。近年来,尽管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开始谨慎地逐步恢复,但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仍然缺失。
2.我国巨灾保险面临的问题
我国保险业尽管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和灾后救济与赔付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却仍然微乎其微。从2008年初的南方低温冰雪灾害、2008年的汶川地震、2010年的舟曲特大泥石流等特大灾害的理赔中折射了一系列我国灾害管理体系中巨灾保险问题。
“面对巨灾,本应该承担起巨灾赔付大梁的保险业,为什么在这些巨灾后的重建中缺乏主角之位?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谢世清在《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指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位问题。一是,我国巨灾保险和再保险缺乏。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的独立条款和费率,商业保险及再保险对巨灾风险承保水平跟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二是,巨灾保险供给严重不足。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巨灾损害巨大。另一方面却是因为缺乏系统的巨灾保险制度,导致巨灾保险供给缺口非常大。 巨灾保险制度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2):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471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