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是国家主导的重要经济行为之一,基础建设投资、国家机器运转、公共物品提供、社会秩序稳定等等都离不开国家财政,税收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用于干预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工具。国际上出现了取消遗产税的趋势,2001 年意大利取消遗产税,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布什总统提出的 10 年减税 1.35 万亿美元的计划。布什政府要逐步降低直至最终取消遗产税。2006 年 2 月中旬,随着《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正式生效,征收了近一个世纪的遗产税,在香港成为历史。新加坡财政部长尚达曼 2008 年 2 月 15 日在国会报告新年度财政预算案时,宣布取消遗产税,以吸引亚洲各地富裕人士把资产放在新加坡,从而发展新加坡的财富管理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遗产税应该何去何从呢? 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遗产税被称为“罗宾汉”税种,体现了其“劫富济贫”的特点。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必要与可能开征遗产税,主要应看:人均 GDP、居民储蓄水平和高收入阶层人数等经济总量指标以及基尼系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在我国,民国初年就开始研究遗产税问题。1940 年,民国政府就曾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的政务院曾于 1950 年在《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要开征遗产税,但由于此后进行了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公有制在我国占据了绝对统治地位,而征收遗产税的其中一个前提就是私有制的存在。这一时期,我国居民的私财产仅限于生活资料和极少量的生产资料。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个人收入水平低,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不存在运用遗产税调居民收入和财产分配的必要性。而且当时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国有企业利润上缴,也不需要通过遗产组织财政收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私人财产拥有量明显增加,而随之出现的是社会贫富差距过分悬殊的现实问题。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正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不断加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导致很多人心理失衡,成为社会矛盾的主体,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遗产税作为一种被认为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的税种正逐渐受到更多的重视,要求加快立法征收遗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本文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现状,对开征遗产税对社会各个阶层和国家产业的影响进行研究。10762
二、文献综述:
布鲁金斯学会的 Gale 和密歇根大学商学院的 Slemrod 认为,支持和反对遗产税的人都承认遗产税在减轻财富集中方面是乏力的。高遗产税率时期没有使财富集中明显下降。有许多因素影响财富的集中,而且在典型年度中税收总收入仅等于 GDP 的 0.3%和家庭财富净值的 0.1%, 不可能对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有重大的修正作用,即使它是累进的。 Alan Blinder 在他的《关于收入分配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指出只有大约 2%的不平等是由于继承财产这种不平等的分配造成的,进而得出结论,遗产税的再分配功能是非常有限的。 虽然遗产税对促进社会公平的实证研究意义重大,但资料取得的困难使得这方面的研究较少,加上研究方法的差异,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结论。
遗产税效率分析
美国经济委员会 Dan Miller 等在《遗产税经济学》中说,克林顿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成员 Munnell 估计执行遗产税法的成本几乎与取得的收入等量。1998 遗产税收入是 230亿美元。每取得一美元的遗产税收入,经济当中就浪费 1 美元用于纳税或避税。但 Munnell 的实际结论是“遵从成本可能接近税收收入”,而且这个结论是基于一种判断和估计。他是针对 1987 年美国遗产税 77 亿元的收入,对美国律师业协会从事遗嘱执行业务的人数、工作时间、收入水平进行大致的判断,认为当年花在律师上的遵从成本是12 亿元,考虑再加上财务策划人员和保险代理人等领域的成本,每年的避税成本应在几十亿美元。 遗产税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9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