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族势力通过限制族人出卖土地来控制劳动力
一个很明显的社会现象是:明清时期宗族的谱牒、宗祠和族田较前代都有很大的发展。通过修谱牒、建宗祠、置族田等手段,尊祖敬宗收族,凝聚人心,教化乡民,文护农村秩序,控制劳动力。
特别是置族田,其控制劳动力的作用更加明显。族田最早出现在北宋,最早的是北宋名臣范仲淹所建立的范氏义庄,目的是为了给族人提供衣食和婚丧嫁娶所需的费用。因其赡族和文系人心的效果,这一做法被当时及后世所推崇。特别是明嘉靖十九年(1540)统治者废除了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后,尤其是清代200多年间,建宗修祠已遍及庶民之家。民间纷纷建立祠堂家庙,使一个族姓联系的族众范围较前扩大,出现了许多强宗大姓,这些有能力的宗族纷纷建置族田。族田的收入除用于岁时节日祭祀的开支外,如果有节余,还可以对贫穷族人施以救济,资助、奖励族中子弟就学、科考。族田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赡族”。[3]族田原则上禁止典卖,并避免与族人发生租佃关系。宗族制对土地的自由买卖有严格的限制。族人的土地大部分都受到封建宗法制的保护,但也因此而失去了自由买卖的权利。而宗族势力出于保持宗族经济实力的需要,也会极力阻止宗族中族人私有土地的自由买卖,从而达到控制劳动力的目的。
而族田租税又是宗族公共活动的物质基础。当遇上天灾人祸时,宗族组织对族内的自耕农发放免利息的贷款,或者给予赈济,防止自耕农沦落为农民无产者。对宗族内极度贫困者给予定期的经济扶持,甚至对婚丧嫁娶、添丁减口等花费较大的开支,也给予一定的帮助,使族人在文持极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保留一定的土地,既是对族人道义上的援助,,也在客观上限制了农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阻止了商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劳动力市场的扩大,从而制约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宗族势力通过文护佃仆制来控制劳动力
佃仆名称不一,有庄奴、地仆、田僮、火佃、伴当、郎户、拳斗庄等。佃仆制对于非同族的外来农民非常苛刻。一旦租佃地主的田地,地主就可以强迫其为佃仆。这类佃仆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土地,对主人有着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通常担负主人家的各种杂役,承受超强的经济剥削,还不许迁移流动或以任何理由私自离他地居住,有时还随同土地被主人转卖。如果擅自移居别处,佃仆就会被以“背主逃走之罪”处罚。
江西和徽州是宗族势力盛行的地区,佃仆制在徽州和江西的盛行与宗族制有着密切的联系,佃仆制对人身自由的束缚就是通过宗族制来实现的。特别是在江西,佃仆制不仅更加普遍,数量更多,而且佃仆的社会地位较徽州更为低下。佃仆世代为奴,不能拥有财产,不能随意与人通婚,不得入学读书,更不能应试出仕。这些都是通过宗法族规强制实行的,通过乡约族规,严格限制族人的人身自由。
从明清时期佃农抗租斗争的普遍性和奴仆暴动的激烈程度来看,也能从侧面反映出这一时期在佃仆制下地主对农民人身的控制程度。在法律条文上,佃仆只要是殴打主人,无论是不是把主人打伤,一律处死。而佃仆没有社会地位,被看作是“贱民”。甚至一些地方对他们的衣食住行都有严格的规定,他们不得穿绫罗绸缎,不能戴大红绢帽,不许使用书写姓氏的灯笼,娶妻不许用轿等。他们处于社会的最低层,与家奴一般无二。面对越来越重的压迫,农民也只有起来反抗以期求得生存了。万历年间,南直隶常州府无锡县“乡民不辨荒熟,概不完租”[4]浙江嘉兴府秀水县的佃农“聚相约”,不肯“输租富室”。[5]此外,江西、广东和湖广等地也都纷纷出现抗租运动。明清时期,在佃仆受压迫较严重的地方,佃仆暴动也时有发生。如崇祯三年(1630年),湖广黄州府麻城县的世仆群聚校场“蓦树红旗,书‘万人一心’,下悬倭刀并叛主榜文”[6]。表示要团结一心,共同解脱奴隶枷锁。 试论明清时期宗族势力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制约(2):http://www.youerw.com/wenxue/lunwen_16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