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多元性。对“非遗”概念的界定在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里都有相关详细说明,这些都表明“非遗”的多元性,其形式也各种各样。“非遗”的魅力就在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所产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显不同,即使是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在不同的参照物上,所表现出来的形态也各式各样。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属性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定义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国际上因为“非遗”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所以将其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依法享有支配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6】
2、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特性
“非遗”是特定的人群及其集体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作产生的。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人们经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是一种创造性、无形性的智力成果。其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创造性、价值性”【7】特性,具体理由如下:
(1)“非遗”的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不是物质性的产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有形物的重要标志。
(2)“非遗”的创造性
“非遗”是特定人群在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一种创造性、无形性的智力成果,在其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不断认识实践的无限循环,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性。
(3)“非遗”的价值性
“非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既然是财富,即使是无形的,也是能够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一) 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的现状
各国不断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但是由于各国文化背景的不同,文化方面存在着差异。认真了解其他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保护的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 日本:加强国内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日本作为亚洲文化产业兴国的典范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在日本文化遗产被称为“文化财”,1950年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在世界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构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财保护体系。在这一保护机制提出后,日本开始非常注重对无形文化财(如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的保护。【8】
2、 意大利:提出“反发展"的整体性保护新概念
意大利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自古希腊以来的所有历史阶段,都留下了大量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20世纪60年代,意大利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们面临着是对其保护还是发展这样的矛盾,对于历史街区的保留还是开发成为了社会讨论的焦点。就经济利益而言,房地产商们认为赚钱才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发展是硬道理。但是,有一种观点就会有另一种观点,学者们则认为历史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历史变迁后所遗留下来的宝贵证据,代表一个城市的悠久文明,具有象征性的意义,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才是最正确的选择。60年代末,意大利提出整体保护的理念,正是在整体保护理念的引导下,意大利放弃了对文化旧城区的改造计划,保护了一大批像文罗纳市中心的阿雷纳露天广场一样的剧场。【9】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3):http://www.youerw.com/wenxue/lunwen_180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