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在 1919 年,第十九修正案中顺利通过,其中明确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缘故而被合众国或者任何一州加以否定或剥夺。并且在1920年,经过36个州的批准后,该修正案最终被写入宪法。女权主义者认为这不是她们所追求的最终的胜利,她们所要求的不仅仅是政治上的平等,还应该是在法律上的完全平等。
当时要想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有三种途径:第一,按照第十四修正案的法律平等条款对性别歧视适用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但联邦最高法院直至1972年在妇女问题上一直强调男女的自然差别,在性别歧视案件中一直适用“合理基础审查”标准。由于女权主义者不指望联邦最高法院会很快改变其对性别歧视的立场,通过适用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这一途径被放弃。第二,逐步修改现行法律,以实现男女的平等权利。但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和三权分立的国家,修改现行的联邦和五十个州的法律,势必要求联邦和各州以及政府各个部门的协调合作,这在实体和程序上是难度不亚于制定一个宪法修正案。第三,提出一个专门的宪法修正案,为实现妇女的平等权利提供最直接的宪法保障。宪法修正案能为整个美国确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标准,一举结束性别歧视。宪法修正案如获通过,其政治和心理冲击力,会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 没有专门针对妇女的宪法修正案,妇女问题就不会像种族问题那样得到特别关注。女权运动者最终选择了宪法修正案——她们认为最可行也是最彻底的保障妇女平等权利的道路。于是,平等权利修正案即在这种背景下被推上了历史舞台。文献综述
二、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搁置
在女权运动的众多领导人中,艾丽斯·保罗(Alice Paul)是最坚定和执着的领导人之一,她和她领导的全国妇女党(National Woman’s Party)通过为妇女的选举权绝食抗议赢得了全国性的声誉。1923 年正是全国妇女党向国会提出了一条内容为要求给予男女平等对待的宪法修正案,也被称为平等权利修正案(The Equal Rights Amendment)。而在当时的社会和司法环境下,平等权利意味着限制特权,平等权利修正案会导致那些保护性立法违宪。所以当时遭到了部分人士的强烈反对。平等权利修正案的主张与美国女权主义运动的主要倾向相违背,与许多女权主义者的策略及目标相距甚远 。一部分反对者认为,女性的地位和处境虽然需要得到改善,但本质上,男人和女人毕竟是基本不同的个体。因为物理上的差异和女性担任的人妻、人母的角色,受到法律区别于男人的特别保护无可非议。她们担心的是,若该修正案通过,那么与之俱来的就是以往致力于保护妇女的一些法律无效。特别是劳工部妇女局和一些工会组织的反对者们认为,该案会使过去半个多世纪妇女运动所争取到的诸如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劳动保护等保护性立法失去其合法性;同时,男女的完全平等还将会导致妇女进入不适宜的行业和接触不适宜的工作条件。当时的普遍舆论(甚至包括在进步主义运动中老一代的妇女运动家们)都赞同妇女的正确位置是在家中,不能因工作而抛弃家庭。 所以社会主义者和大部分女权主义者都强烈反对平等权利修正案。1924 年,妇女选民联盟、全国妇女工会联合会、妇女俱乐部总联盟纷纷表示反对这个法案,反对派认为,“平等权利”意味着“取消一切特殊优惠”,把男女平权写入宪法,会使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进步运动中美国社会主义分子和一些女权主义者竭尽全力促使各州通过的一系列保护女工的法律失效, 所以他们自然不会对威胁女工利益的平等权利修正案无动于衷。他们迅速与美国各工会结成联盟,疏通国会议员,阻挠平等权利修正案在国会通过。 于是平等权利修正案被批准写进宪法的进程就陷入了搁置状态。 美国第二次女权运动中平等权利修正案的失败及其原因(3):http://www.youerw.com/wenxue/lunwen_1898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