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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佛教寺院僧尼的放贷活动(2)

时间:2017-02-09 11:00来源:毕业论文
其次,寺院、僧尼所从事的放贷活动需要大量的资本来予以支撑,唐代佛教寺院、僧尼拥有雄厚的资金。土地是封建社会财富的源泉,这种世俗的经济规律


其次,寺院、僧尼所从事的放贷活动需要大量的资本来予以支撑,唐代佛教寺院、僧尼拥有雄厚的资金。土地是封建社会财富的源泉,这种世俗的经济规律同样适用于佛教寺院,占有土地从事地产经营是寺院僧尼们积累财产的主要形式。唐代寺院获得土地的渠道很多,主要包括国家政权的赐田、贵戚豪富的捐献田、小民对寺院的施舍、以及均田制下僧尼们的授田,据《唐优尔典》卷三《尚书户部》载:“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 资本的积累也有寺院从事商业活动获利得来的,寺院经营商业的方式很广泛,基本上世俗商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僧尼们都有涉及。寺院经营的商业活动主要有田园、畜牧的生产,寺院僧尼行医卖药,经书、佛像等宗教用品的出售,也有经营珠宝、服玩之类的奢侈品等等。当然,寺院或僧尼们私人积累起来的大量财富,除了经营土地、经商转化为资本外,还通过借贷转化为资本,也有以粮食、棉帛等其他财物直接充当资本的。会昌年间采取的以削减佛寺经济力量为目的政府措施,皇权的目的不是毁灭佛教,而是很严厉地限制寺院的财富,将很多寺院攒的钱、贵金属、铜、土地、农奴转移到公共领域。 寺院的财富已经威胁到皇权的统治和国家的利益,可见其资本积累之丰富。
再次,借贷业市场的存在是唐代寺院借贷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佛教戒律是严格禁止僧尼们有经商兴利行为的,更不用说是放高利贷了,但事实上,佛教在传入中国后,随着其教义的变化,资金的积累,佛教经典是允许寺院、僧尼们经营借贷业的,《十诵律》曰:“以佛塔物出息,佛言,听之”,就连法力无边的佛祖也同意他的徒子徒孙放债生息。 另外,佛教宣扬普度众生的理念为寺院赢得了很好的声誉,很多百姓更愿意去寺院借贷,而且相对于世俗借贷,寺院借贷业的利息会较低一点,故寺院借贷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最后,唐代佛教寺院借贷业的兴盛与当时商品经济的活跃有密切联系。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随着国家长期统一与政治安定,封建社会进入繁荣时期,商业也呈现繁荣景象。长安、洛阳商业盛极一时,唐都长安的城市建设表现出极高的水平。唐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促使社会各阶层竞相追逐财富,归义军统治时期的敦煌僧人在经济上表现就非常活跃,他们耕种土地、经营宅舍园囿、经商获利、放高利贷等。 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佛教寺院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促进寺院借贷业的兴盛,而寺院借贷业的发展也只是当时整个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
综上所述,唐代佛教借贷业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发展兴盛起来的,与当时统治者的崇佛政策,佛教寺院的资本积累,借贷业市场的存在,以及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等都有密切联系。
二、唐代佛教寺院借贷业的类型
佛教寺院借贷业的类型丰富多样,从借贷物品角度上看,可以分为金钱借贷、粮食借贷、织物借贷、土地借贷等。唐代佛教寺院、僧尼的放贷活动以金钱借贷为主,而郭煌文献写本中大量记载有关寺院的粮食借贷、织物借贷等,甚至在郭煌契约中,寺院僧尼以棉帛作为主要的货币形式进行放贷。即使是以粮食、棉帛等出贷,仍然是要收取一定量的交换价值,这就意着债务人需要归还在所借数量以上的交换价值,这样才能保证寺院获得一定的利润收入。
从其借贷方式来看,主要类型包括质押借贷、信用借贷和其他特殊形态的借贷。由于寺院、僧尼们用各自拥有的资源,采取各种不同的类型进行放贷,借贷的方式各随其便,不同的分类也多有重叠,故笔者主要从借贷方式来解读唐代寺院、僧尼的放贷活动。 论唐代佛教寺院僧尼的放贷活动(2):http://www.youerw.com/wenxue/lunwen_2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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