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其它类型的借贷。佛教寺院和僧尼为了达成借贷的目的,一般都不拘泥于借贷的形式,只要是借贷者善用所拥有的资源,根据自己的条件,想出具体可行的方法,且能为寺院、僧尼所接受,即可达成借贷。这样的借贷形式很多,此处不再一一叙述,以役力偿还借贷为例进行分析。
所谓的役力偿还借贷,是指债务人为寺院提供一定的劳务用来抵押所借资金、物品或者利息。此种借贷属于比较少见的类型,所提供的劳务也只是用于偿还借贷的一部分或利息,经济学家指出这是一种最悲观消极的偿还方式。 据《夷坚志-戊志》卷十《回香院鸡》记载:“老新妇欠院家钱,逐日渐还了。余欠只七钱,乞放此身去。于慈悲宽赦之恩,不可勝言矣。” 从此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一老妇借了寺院的债,因债务没有还清,故进入寺院服役以偿还债务。又P.4514.3AV0 契约文本载“癸未年(983年)二月二十九日,常住百姓张骨子为少侯粮,遂于灵图寺仓内便麦三石,至秋优尔石。只(质)典女一人,名仙子。如秋不纳者,其女便充麦替,不在论说知(之)限。”从上述契约可以看出,灵图寺借贷给张骨子的条件是相当苛刻,为期优尔个月的的借贷利率达到百分之百,而且契约强调,如不能按照契约上的条款偿清债务,张骨子的女儿就必须去当奴婢,直到还清债务为止。上述两个例子是役力偿还借贷的典型,我们可以看出寺院借贷的目的亦是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息,当借贷人无法偿还债务之时,就要以役抵债,而且不管其是妇孺老人,这与佛教所倡导的的慈悲为怀貌似分离。
三、唐代佛教寺院借贷业的特点
佛教寺院借贷业发展到唐朝已日益兴盛,结合借贷业发展兴盛的原因及借贷类型的广泛,将唐代佛教寺院借贷业的特点概括出如下几点:
第一,宗教性。寺院、僧尼经营借贷业的资本,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社会各阶层中佛教信徒的施舍,而并非全靠其自身经济或者商业的运营,因此,佛教寺院借贷业具有区别于世俗借贷的宗教性特点。在唐代这个佛教盛行的时代,寺院常能依靠布施积累丰厚的资本,使其在与世俗高利贷者的竞争中处入更加有利的地位。其次,寺院僧尼的借贷业经营所获利润,除有一部分用于自身日常生活所需,或满足僧尼们的奢侈生活,也有相当一部分用来文持教团活动的需要以及促进佛教的传播等,这与世俗借贷者所不同。从另一方面来看,在借贷过程中,出现债务纠纷也是在所难免的,当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偿清债务时,寺院地主即可让郡县代为徵债,据《北史》卷八十优尔《苏琼传》记载,北齐济州沙门统放的债便“常得郡县为徵” ,这也体现了寺院借贷业不同于世俗借贷业的便利之处,其宗教性特点明显。
第二,灵活性。唐代佛教寺院借贷业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其借贷业的类型上,从上文中已提到的来看,寺院从事的借贷活动中有很多包括粮食借贷、织物借贷等,这种以实物借贷的情况反映了唐代商品交换虽有一定程度上的发展,但依然发展不够充分,特别是货币经济还不够发达,物物交换在经济生活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乙酉年(925年)莫高乡百姓张保全贷绢契(凸x1377背正)》
乙酉年(925年)五月十二日契,莫高乡百姓张保全伏缘家中欠少疋帛,遂于慈惠乡百姓李阿察面上贷黄丝生娟壹疋,长叁丈八尺,幅阔贰尺。其娟利头,现还麦粟肆硕。其娟限至来年立契月日,当便填还。若于限不还者,准乡原生利。若也保全身东西不平善者,一仰口承男长千面上取娟。两共对面平章已定。(契约背面)恐人无信,故勒兹契,用为后凭。(无凭证) 论唐代佛教寺院僧尼的放贷活动(4):http://www.youerw.com/wenxue/lunwen_2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