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明洪武十五年——崇祯十五年,纳西土司共存在260 余年,此一时期对元代土官制度进一步完善,将纳西族土酋正式纳入国家官吏系统,形成更高层次的土司制度。该阶段纳西土司受赐木姓,在木氏土司管辖下,纳西族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开始发生迅速的转变。本文通过回顾木氏土司在位时期纳西社会各方面发展情况,从而进行粗浅的分析,探究明朝时期纳西族土司制度的实施以及其产生的影响,总结纳西土司制度的利弊。37212
【毕业论文关键词】纳西族 土司制度 明王朝 丽江木氏
Analy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ing Dynasty Naxi Chieftain System 【Abstract】Since Ming Hongwu fifteen years to Chongzhen fifteen years,The Chieftain system of Naxi there were 260 years, during the period of Yuan Dynasty officials system to further consummate, Naxi chieftains formally incorporated into the national official system, formation of Chieftain system in the higher level.The Naxi tusi by given surname Mu,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hieftain Mu, the Naxi ‘s economic, cultural, religious and other aspects to the rapid changes.This paper review the chieftains Mu during the reign of the Naxi society the development, to carry on the shallow analysis, explore the Ming Dynasty Naxi Chieftain system implementation and its influence, summari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
【Key Words】The Naxi National Chieftain system Ming dynasty The Wood family of Lijiang
序 言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一直属于我国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南众多民族中以临洱海而居的白族与久驻丽江的纳西族最为著名。 纳西族的族源之一是黄河、湟水一带南迁的羌人,从汉朝开始活动在大渡河上游的南北两岸的的旄牛道[1];从汉代到唐代,纳西族的活动重心均在四川盐源地区;元代至清代则在丽江一带。丽江纳西族聚居地,除了其美轮美奂的自然风光外,经久不衰的东巴文化也深深吸引着世界各地的人们前来观览。 历代中央对云南丽江少数民族地区的管辖,分为两个时期:汉代开始始中央对该地区实施羁縻政策统治,持续至唐宋; 元代施行羁縻统治之下的土官制度;明代对土官制度进行改造,试图对其进一步完善,进而形成更高层次的土司制度,此一时期也是西南纳西族聚居地发展最快、最辉煌的时期。土司制度历经明清两朝不曾衰竭,自 1253-1723(忽 必烈灭大理政权到清雍正元年)一直到改土归流完成共四百多年,部分地区甚至延续到民国时期。
一、明代纳西族土司制度 1.明代以前纳西族地区的政治制度 纳西少数民族居住于西南一带,盘踞边疆重地。明以前,元代采用土官制进行管理。“土官”这个称谓开始于汉代,由官府任命某些地区的本地土著人(土人)担任世袭地方官员,称他们为“土官”,与此相对的是中央王朝派遣,有一定任期, 随皇帝旨意随时调动的流官。 元代的土官官职分别为: 宣慰使、 安抚使、招讨使、宣抚使、长官司,还有土知府、土知州等。一般宣抚、宣慰司设在远离政权中心,较为偏远地区,而土知府、土知州等则在距离内地较近、民风开放的民族地区。土官接受中央王朝册封时赐予:诰敕,与朝廷命官获得相同赏赐;虎符,军权象征物,用于调兵遣将;印章,官员权力象征物,级别不同的职官,印章金、银、铜质地不同。[2]政府规定土官世袭,多有原土官的亲属继承,并根据各地土官的任职情况给予升迁以及惩罚,有功者升官,有过者惩戒。但是土官处国土边疆,远离中原,是国家边区管理与秩序文护的关键,因而中央王朝对土官的惩罚均从轻发落,方铁先生在他主编的西南史丛书中曾提到:“据记载:土官有罪,罚而不废。”此外,土官同时也承担着向中央王朝上贡,交纳赋税,听从军事调遣、支援中央军队的义务。 1253 年,元先祖忽必烈从永宁、木里经过丽江向南征讨大理,分封丽江麦良和永宁等纳西族大奴隶主, 又于1275 年在丽江设置路军民总管府, 设宣抚司,统领一府七州一县。云南行省设立后,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再设置长官司、宣慰司等机构,“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之事。”[3]这些职官的管理规定同上文提到的一致,官位世袭为原官员死后子孙承袭,并接受封赏同时享有一定军事权力。在此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推移授封的纳西土官渐渐增加,到了明代则将宣威司、安抚司等专门作为土人设置的土官职位,再把土官管理的衙门、土州、土县等统一称为土司。正如林荃先生所言:“根据土酋原来统治地区框架,设立土司,在不变动地方上原有的经济体系的同时,也不改变地方上原来的制度,命原有部落酋长为地方统治首领,给予官职、称号,归附中央王朝,受皇命世袭统治地方,并保卫边疆。”[4] 土司一称谓在明代得到广泛运用,与元代的土官有差别。事实上,土司可以囊括在土官之内, 但土官不能够等同为土司。 土官之职在元代并没有确立为专职,还可以由流官担任,而明代土司则严格与流官分开,并具备相应职官品衔,称土司者,多为归降于中央封建王朝并获得王朝其支持。就土司分封和官位承袭的情况来看,明代纳西族地区土人官员设置和管理系统渐渐完善,由元代土官制度向更完备、细致的土司制度过渡,从真正意义上,开始走向封建奴隶社会。 2.明代纳西土司制度的形成 明初,西南地区云南设立土司最多,中央王朝对“西南夷来归者”均赐封土职;至于原来为官现在来归降者,则“即用原官授之”;另外,各少数民族聚集地,均设置官职。也就是实施较元代土官制度更系统、更先进的土司制度,该制度以羁縻制度为基础,相似但又区别于土官制度,持少数民族“以夷治夷”的政策理念不变,分设州、郡、县,核定规章制度,恩威并施加以掌控,正如史料记载,其言:“然其道在羁縻。……必假我爵禄,宠之以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然调遣日繁,急而生变,恃功怙过,侵扰益深,故历朝征发,利害各半。要在抚绥得人,恩威兼济。则得其力而不足为患。”[5]纳西土司也不例外,均是受命于中央并承担相关义务, 雄踞一方控制一定地域, 掌握一定军事、 政治、经济权力的各族首领,便委任其为治理某固定地域的最高长官,并规定土司官位由土司家族世袭继承。 此后, 土司队伍逐渐壮大。 按照先后顺序被分封的主要有:丽江通安州、巨津州、宝山州土司,丽江军民府知府,文西叶枝土司、宁蒗永宁和蒗渠土司、盐源左所、瓜别和古柏土司等[6]……纳西族土司制度开始形成。 中央王朝对控制固定地域,掌握固定地域的各族土司首领,授给不同等级的世袭官职,并将官职分文、武职,文职为土知府、土知州等,武职则为宣慰使、安抚使等;并规定让其定期缴纳贡赋,遣官来巡又再有土司贵族至中央朝拜;限制继承人范围:儿子、妻女、女婿及外甥均可,以防发生身份不明者谎称属世袭者;再事先预指定继承者,在任期间呈报名单;实施“土司袭替禁例法”等…… 恩赐奖赏,分封官职,给予权力后,再要求土司承担义务,其实是变相的将少数地方性政治权力和军事权力, 归于中央王朝系统, 尤其是兵部、 吏部的职能权力。历经帝王更替,对土司地区的管理制度逐步由粗到细,涉及朝贡、法律、奖惩等等方面渐渐完善,最终土司制形成。 “这意着中央王朝疆将接受统治的边疆首领、土著头人正式纳入国家官吏制度中,且允许其掌握一定量的土军以备军需,但土军调遣须听命于国家军队并作为其中一部分。”[7]土司制度成为中央王朝在西南边疆蛮夷地区,亦如纳西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的固有政治制度。 明代纳西族土司制度的实施分析:http://www.youerw.com/wenxue/lunwen_35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