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单元 唐宋文.30
一、《段太尉逸事状》.30
第十一单元 骈体文.31
一、《谢灵运传》.31
二、《文心雕龙·情采》.31
三、《哀江南赋序》.31
第十二单元 赋.31
一、《吊屈原赋》.32
二、《北山移文》.32
三、《别赋》.32
四、《进学解》.32
五、《前赤壁赋》.33
第十三单元 诗.33
一、汉魏优尔朝诗.33
二、唐宋七言古体诗.33
第十四单元 词 曲 套数 杂剧34
结语.35
参考文献.37
引言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教材是目前较为权威的高校通用教材,王本首创了文选、通论和常用词三结合的体例,以其文选之精选、内容之丰赡、体例之科学,时至今日,仍深受广大师生的欢迎和认可。然因成于众人之手,难免白璧微瑕,对其疏漏和不足进行评议和商榷的文章也时见期刊,富金壁先生的《新王力<古代汉语>注释汇考》已将相关研究论著汇集,颇便学术界使用。 鉴于《汇考》资料截止于 2004 年,至今已有十年,这其间对王力《古代汉语》注释的商榷补正研究仍比较多。因此,本文将近十年的相关注释研究论文加以汇总,既包括文字关系,也包含文意疏证,仿照《汇考》体例,分课辑录,并略作论析,是者补正之,非者批评之,可备一说者兼存之。 第一单元 左传 一、《郑伯克段于鄢》 1.“佗邑唯命。”注:“佗,同‘他’。” 任坚、张惠强(2010)谓教材未解释“他”的意义,初学者会从现代汉语语感出发,拿“他”的现代意义去理解古书中的“他”,从而将“他”误解为第三人称代词,故需在指明二者是异体字关系的基础上,指出其词义为“别的、其他的”。 按:其说是。“他”在古代汉语中皆用为“其他的、别的”之义,很晚才有第三人称代词用法。如《诗经•小雅•小旻》:“人知其一,莫知其他。”《诗经•小雅•鹤鸣》:“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孟子•梁惠王下》:“王顾左右而言他。”
2.“今京不度,非制也。”注“不度,不合法度。非制,不是先王的制度。” 王金娥(2006)谓“非制”之“非”当作动词“违背”解,而非副词。按注释“制”似乎是解释为动词,如此与“不度”语义重复,文意冗繁。“制”既然不是动词,若“非”作否定副词,是不能修饰名词的,那么,“非”只能当作是动词了。实际上“非”的本义是“违背”,就是动词,作为否定词“不是”、“不”等义是假借用法。将“非制”释为“违背了先王的制度”,与“不度”虽看似语意有重复,但语气较流畅,更符合作者原意。按:其说是。《说文解字•非部》:“非,违也。”“非”的本义是“违背”。《汉语大字典》“非”字第一个义项便是“非,违,违背。”下列三个书证。《书•微子》:“卿士师师非度。”《论语•颜渊》:“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韩非子•功名》:“非天时,虽十堯不能冬生一穗。” 3.“大叔完聚,缮甲兵,具卒乘,将袭郑。”注:“聚,指聚集百姓。” 王春磊、陈洁(2008)谓“聚”当训“城郭”意。“聚人民”或“聚粮食”都是将“完聚”看作是并列关系。然对照《左传》原文,“完聚”一语与后为叙宾结构。故“完聚”也当如此。“完聚”应理解为“完城郭”。“聚”有“城郭”义,《汉书•枚乘传》:“禹无十户之聚。”颜师古注:“聚,聚邑也。”唐玄应《众经音义》卷优尔:“聚,众也。谓人所聚居也。”“完聚”释为“完城郭”义,与后文结构相同,对文见义,句式和文意顺从适宜,若作并列结构则不妥。 按:其说不妥。古汉语“聚”指“村落”。《说文解字•㐺部》:“聚,邑落云聚。”段注:“聚,邑落名也„„按邑落,谓邑中村落。”《广雅•释诂二》:“聚,居也。”张守节《正义》:“聚,谓村落也。”《汉书•平帝记》:“乡曰庠,聚曰序。”颜师古注:“聚,小于乡。”汉王褒《僮约》:“往来市聚,慎护奸偷。”这种散居的村落一般都没有城郭等,是不能够被“完”(坚固)的。所以“聚”不可能当“村落”讲。过去把“聚”理解为聚集,这是没问题的,只是在聚集什么上有分歧,一说聚人民,一说聚粮食,都有一定道理,现在还无法判断何者为是。 二、《齐桓公伐楚》 1.“楚子使与师言曰:‘君处北海,寡人处南海,唯是风马牛不相及也。’”注:“楚君派(使者)跟诸侯之师说。齐临渤海(古人称为北海),楚境不到南海,这里只是甚言其远。” 胡运飚(2012)谓楚国使者有具体的仅为一人的说话对象,他称此人为“君”,显然将“师”理解成诸侯之师是错误的,应当是指诸侯联军的统帅齐桓公。“与”有“向,对”义在《汉语大字典》等字典均可查,故“楚子使与师言曰” 应注释为“楚成王派(使者)去跟诸侯联军统帅齐桓公说”。 又说上古“海”有“荒远地区”义,句中的“北海”、“南海”对应地指“北面的边远地区”和“南面的荒远地区”。 近十年王力《古代汉语》注释研究(2):http://www.youerw.com/wenxue/lunwen_367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