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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幕学举要》看清代幕友的文书档案工作(2)

时间:2019-11-24 11:22来源:毕业论文
《幕学举要》为清代著名幕僚万维翰所作,为清代幕学的经典之作。这部书是万先生多年从事幕僚工作的经验之作,详细记录了清代幕僚的日常工作,对当

《幕学举要》为清代著名幕僚万维翰所作,为清代幕学的经典之作。这部书是万先生多年从事幕僚工作的经验之作,详细记录了清代幕僚的日常工作,对当时的幕友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影响,今天看来仍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全书分为总论、盗案、命案、奸情、逃人、钱谷、交盘、社仓、赈灾、捕蝗、水利、官方等12部分,对当代秘书的文书档案工作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最早全面论述清代幕友的文章发表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是全增佑的《清代幕僚制度论》,其后对清代幕友的研究著作不胜枚举。而对清代幕友的文书档案工作研究比较有成就的就是吴爱明、夏宏图,他们发表的《清代幕友制度与文书档案工作》,从幕友的文书档案工作来说明幕友在清代社会的地位及其在历史上的作用。本文将以《幕学举要》为依据,研究幕友的文书档案工作内容及其原则,从中探求古代秘书理论对现代秘书工作的启示。

一  清代幕友的文书档案作

(一)刑名幕友的文书档案工作

刑名幕友是帮助主官处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幕友,是各类幕友中最为重要的一种。他们必须熟悉清代的各种律例,才能够做好本职工作。《幕学举要》中涉及刑名幕友文书档案工作的有总论、盗案、命案、奸情、逃人等部分,不仅详细说明了刑名幕友的工作程序,而且给刑名幕友提出了一些工作的技巧。

刑名幕友首先要对百姓的呈状进行拟批。接到百姓的呈状后,州县长官需对呈状进行批答,然而因州县长官对律例不熟,通常由幕友代为批答,长官只需在批答后的呈状上画押即可。刑名幕友在接到呈状后必须一句自己的判断对呈状做出“准”或“驳”的决定。“准”便是官府受理此案件,“驳”表示官府不受理此案件。如此做的原因是为了实现对诉讼案件进行过滤,对案件大小情节轻重做出初步判断,精简衙门事务。无论是“准”是“驳”,幕友都要给出合理的解释,这样才能使人信服口服。因为幕友不是正式的官员,不能堂而皇之的在公堂上参与案件审理,所以刑名幕友对呈状、供词的把握就尤为重要,这是幕友能否做出合理判词的关键。《幕学举要》中写到“办事以见解为主。呈状一到,要识得何处是真。何处是伪,何处是起衅情由,何处是本人破障,又要看出此事将来作何结局,方定主意,庶有把鼻。” 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官府审理案件后,会对情节较轻的案件当堂结案,通常是州县长官通过“堂谕”或在呈状后写“判词”的方式,此类案件无须向上级衙门转审。而对于应判徒刑的案件,必须转审上级衙门。州县要依定律例拟出罪行,撰写成“详”,请上级批示。“详”是一种正式的上行文种,分为“通详”和“申详”。“通详”是命案、盗案发生后向上级呈送的勘验报告,“申详”是案件审理结束后由与案件审理有关的内容整理而成的司法公文。“详”是上下衙门沟通的重要文书。

除此之外,刑名幕友还承担着整理、注释律法案例的责任。他们平时接触大量的刑讯案件,处理各类案件档案,并且需要把案件处理的前因后果以及如此处理的依据向上级主官解释清楚,同时还要给原告被告以合理解释,更要在通详或申详中向上级衙门汇报清楚,所以他们对于法例的运用要十分纯熟,对律例的解释要做到通俗易懂,能够深入浅出,于是他们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于他们整理解释大清律做了充分的积累。刑名幕友深谙大清律,又有丰富的案件审理经验,所以经由他们整理的律例不再晦涩难懂,对清代的法例研究做出来十分重要的贡献。 从《幕学举要》看清代幕友的文书档案工作(2):http://www.youerw.com/wenxue/lunwen_42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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