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环境的迅速恶化迫使明政府必须采取变通的征收形式,只有改变原先陈旧的实物定额粮食税,选取更为符合沙质土壤的赋税征收物,适应纳赋税户的现实需求,才能从沿河低岸地区汲取足够的财税收入。故而不可避免的吴淞江淤塞催生了明代苏松地区的周忱赋役改革,迫使地方官征收金银布匹等一般等价物,放弃传统的白粮征收。
(二)漕运加耗的经济负担
明太祖定都于南京,苏松税粮由粮长交付南京完粮,军粮则海陆并行。明成祖迁都后,苏松税粮必须运往北京完粮。永乐十三年,会通河通漕,朝廷便废海、陆二运,独行河运。朝廷初定施行支运法,“浙江民运粮至淮安仓,分遣官军就近挽运。自淮至徐以浙、直军,自徐至德以京卫军,自德至通以山东、河南军。以次递运,岁凡四次”[9]1917。支运法通过民运与军运分担漕运。支运法实行三年后,便因为北征军粮压力,“官军多所调遣,遂复民运”[9]1917。“(永乐)十六年,令直隶苏、松、常、镇等府税粮坐派二百五十万石,令粮里自备船只,运赴通州河西务等处上仓”[12]1256。明成祖迁都北京后,漕粮北运就直接加重苏松地方运粮完税的耗费。
宣德二年,苏州知府况钟上奏“官田粮重,递年远运,该用船只脚钱等项费用浩大”[13]72,每运输漕粮一石,便要加耗三石,同时“运粮人夫经年不得种田”,导致耕田荒芜,“民贫外窜”。松江人杜宗恒也提到“运涉江湖,动经岁月,有二三石纳一石者,有四五石纳一石者,有遇风波盗贼者,以致累年拖欠不足”[14]362。苏松粮户无法承担漕粮的运输成本,直接导致逋赋增加。
洪武年间,苏松粮长承担完粮运费,规定以“十分加三”的原则向粮户群体摊派。当然,实际运费远超于此,以吴县与上海县为例,粮长合法征收的运费达到每万石加收米六千石、钞一万贯[15]157。按洪武三十年户部规定的钞五贯折米二石换算,加收的运费合计一万石米,则完粮一石需承担运费一石。从永乐北迁至宣德初年,按况钟、周忱、杜宗桓等苏松官民的说法,苏州府北运税粮“有二、三石纳一石者,有四、五石纳一石者”[14]457,则完粮一石,平均需负担运费三石,永乐时期完粮成本增加了两倍。以吴慧在《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中统计的数额计算,明代苏州府亩产平均是2。72石[16]176,而昆山一县在永乐二十年的亩均赋税额是0。38石[17]156,加之之前计算的漕耗比例,则纳税总额应在1。52石左右。这就突破了江南地区什五之租的私佃负担。漕粮全程民运直接加重了地方运粮完税的成本。无论支运法或民运,都需要地方运至淮安归仓,增加了苏松税户的税粮运费,加重了苏松地区的税赋压力。漕耗大量增加迫使小农隐匿户口、投托假寄逃避纳税成本,逋赋现象愈演愈烈。
原本畸高的白粮赋税是通过定都南京,毗邻苏松,来达到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重合,避免了长途运粮的巨额损耗。通过南京的直接干预,保证了苏松地区的小农持续存在,为国家供给巨额粮税。而由于明成祖都城北迁使得明政府的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分离,破坏了明太祖原本规划的“东南财赋,西北甲兵”的国家政治—经济体系。都城远迁之后,为了强化对江淮地区的控制,又只得重开运河,维持驻军,使得漕运挤占了大量的财政资源。平添的军事与运输成本直接转嫁给苏松重赋区。以二府之力在承担了官府重赋之外,还要以漕耗供养十二万漕军,必然造成苏松地区无力承担重负,长期积欠赋税。周忱的赋役改革必须要解决过重的漕耗与有限的苏松农业产出之间的矛盾,通过妥协措施来鼓励粮户缴纳足额正税与漕耗。 明代周忱赋役改革(3):http://www.youerw.com/wenxue/lunwen_889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