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劣势长期存在,天主教徒的需求也就长期得不到满足,使得天主教徒对这个社会现实不满,并决心实施报复。例如,支持南北爱尔兰统一的爱尔兰共和军就制造了一系列的枪杀、爆炸事件。这些报复性的行动又加深了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两派之间的仇恨。尽管英国议会在1920年的《爱尔兰政府法》中规定了比例代表制,即按照两个教派(代表天主教利益的民族派和代表新教利益的统一派)所获选票数在总票数中所占比例分配议员席位,用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但是北爱尔兰议会在地方选举中并没有真正实施这项规定。片面地按照新教民众的意志行事,自然是不公正的,所带来的后果也是严重的。
(二) 选民资格
划分选区只是选举制度不公的一方面,关于选举资格的定义是另一方面。选举资格要求越严,那么,真正拥有选举权的人便越少。很显然,北爱尔兰对于选举权的要求比较严格。选举是从地方上开始,而在选举过程中,首先要求选民是本地居民,并只能是房主或列入名单的房客,有些当地的成年人,尤其相当一部分的天主教信徒,因此丧失了选举权。另有规定,房主可以在其房产价值超过10英镑时,10英镑以外的部分每10英镑可以另指定一人投票,最多可另指定6人投票,这就相当于1人可获得7次投票机会。这项陈腐的财产资格规定对富裕的社会团体非常有利,实际是向新教徒和统一派做有利的倾斜。新教徒和统一派团体一般比较富裕,尤其伦敦德里的这些社会团体,在选举时凭借其富裕的资产可以拥有更多选票。如此一来,新教徒选票多,不仅因为他们有资格的选民人数多、选区划分对他们比较有利,而且在人均选票上也占有优势。在北爱尔兰绝大多数地区,天主教徒相比较于新教徒来说,在经济地位、社会财富的占用以及个人拥有的私人财产方面总体都处于弱势状态,财产资格限制使很多天主教徒在政治方面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1]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新教徒大都是富豪,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加上各种选举政策的扶持,议会议席中新教和统一派的席位就变得更多,由他们组成的统一长期垄断着北爱尔兰的政治权力。据统计, 1921—1968年斯托蒙特议会[ 斯托蒙特议会:北爱尔兰议会大厦位于贝尔法斯特近郊的斯托蒙特,故称该议会为斯托蒙特议会。]85%的议员都属于社会上层,天主教徒议员极少。而且,在斯托蒙特议会成立之初,当选的民族派议员(即天主教议员)拒绝出席议会(1925年边界委员会被撤销之后,民族派议员才出席议会),议会里几乎是新教议员一手遮天。另据统计,在一个特定时间段里,北爱尔兰政府的 319 个行政职位中,天主教徒仅有 23人,占7%。地方议会和文官中的人员任职情况也大致如此。自然,北爱尔兰议会通过的各项政策以及实际实施过程都很容易向新教徒和统一派倾斜,天主教徒和民族派权利无法充分保障,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都更加困顿,连正常的宗教生活也难以保证。这必然加剧天主教徒与新教徒之间的隔阂和矛盾,使两派之间的暴力冲突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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