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基督教对近代法治观念也做出了贡献。比如说,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专制独裁体制的特征,而《圣经》则要求“无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摩西命令以色列人,没有至少两个以上的证人作证,就不能处决任何一个被指控的重罪犯:“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这意着原告即便是一个高级官员,也不能随意地监禁或处决被告;他必须服从法律,不得任意妄为,高踞于法律之上。虽然,基督教并不是现代法治的直接缔造者,但在其发展历程中,由于从道义和信仰上限制皇帝和国王,使之不能为所欲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统治者不能任意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宗教信仰上的压力。
第三,英国的大宪章是人类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与基督教密不可分,大宪章的导言写道:“约翰,靠上帝的恩典……”,并且指出大宪章的形成乃出自“对上帝的敬畏、为了上帝的荣耀, 表明了宪章制订者认为《圣经》应是国王及其臣民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正如中国古代靠一些自然灾害来警示统治者要顺应天命一样,欧洲就是靠基督教以及基督教经典来规范统治者的统治。美国《独立宣言》深受基督教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基督教自然法不同于希腊罗马自然法的就是自然法不是一个自存体,而是上帝创造的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借着它 上帝使所有理性的人意识到什么是对和错。
三、基督教对欧洲科学文化的影响
恩格斯指出:中世纪欧洲从没落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失掉文明的城市。基督教是欧洲古典文化的继承者。基督教不仅利用和改造了古典哲学, 它还从古典文化的其他方面以及东方神话中广泛地吸取养料。
古希腊、罗马思想与基督教思想的结合和融合始于斐洛, 而其集大成者则是奥古斯丁。在 《上帝之城》一书中, 奥古斯丁系统地阐释了基督教关于创世、善恶、原罪、堕落、预定、拣选、恩典、拯救等主题, 叙述了基督教救赎的历史过程及其哲理, 奠定了教会至上权威和教会之外别无拯救等神学教义的理论基础。正是基督教为了构建其理论体系而引入古典学术, 使古典学术并没有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湮灭, 而是在基督教神学的束缚下, 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保存了下来。美国学者桑戴克就认为“基督教引起古代文化之衰败者少, 而填充古代文化衰败所产生之空隙者多”。
同时,基督教也在客观上促进了中世纪早期西欧文化的复兴。中世纪早期西欧文化的复兴, 与罗马教会的传教活动、修道院制度在西欧的发展, 是分不开。中世纪早期的寺院, 既是一种宗教团体、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和经济实体, 又是贯穿于其中的最为典型的文化组织。
克里斯托弗•道森在《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中写到,“正是在修道院里, 拉丁文化的传统与基督教生活的模式才被保存了下来”。 在这方面, 早在 6 世纪, 加西道拉斯就使这些古老的学问传统在修道院里找到了庇护所。毕达哥拉斯派在数学研究上的一些论著以及希波克拉提斯、尤多克索斯、欧几里德、门内马斯、阿基米德、厄拉托塞、阿波罗尼斯、海伦和丢番图等人的著作都是在这些修道院的高墙内得以保存下来的。不少寺院保存着罗马时代伽图、瓦鲁科琉麦拉和帕雷狄阿斯等人的农业著作, 后来寺院本身也编写了一些农业指导和农业方法的书籍。这对于当时欧洲地区农业技术的保存和生产力的恢复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四、基督教促进了欧洲各民族的交往
中世纪初期, 日耳曼封建王国的建立和发展是在拉丁文化和日耳曼文化互相融合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在当时, 拉丁文化与原始纯朴、粗野尚武的日耳曼文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在日耳曼人横扫西罗马帝国大地的过程中, 大部分罗马知识分子或者随帝国官僚机构一起被诛灭, 或因惧怕蛮族征服者而隐匿乡村, 而当时掌权的日耳曼统治者文化素质十分低下,甚至查理大帝宫廷中的显贵极大多数都是文盲 。这样, 那些熟悉罗马语言、拉丁文化和地方法律, 并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基督教会僧侣, 便成为当时唯一有知识的阶层, 成了古代拉丁文化语言、文学、科学和艺术的主要继承者。当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 基督教西派教会为了自身的生存, 不仅承认 蛮族 所建立的国家, 而且向那些地方派遣传教士进行传教活动, 以便重振西派教会。 浅析基督教在欧洲整合中的意义(2):http://www.youerw.com/wenxue/lunwen_95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