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恶搞“电影的著作权分析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在互联网中出现了大量的恶搞“电影。最早可以追溯到2005年胡戈在网上发布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恶搞“影片,在当时曾引起了很大的轰动。从此,网络中的恶搞“影片便层出不穷,尤其由知名电影改编的恶搞“电论文网影最多,如大话西游十面埋伏英雄等,近期,网上被恶搞“最多的当属抗日题材的电视剧。在这些恶搞“作品中,除了对电影本身恶搞“外,还会对电影的历史背景人物和古典小说人物进行恶搞“。因此,恶搞“电影作品著作权问题便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二。网络恶搞“作品产生的背景
恶搞“一词原本出自于日语中的くそ“,大概意思为非常搞笑“或不那么善良地对待某事物“。恶搞“仅是对已经存在的另类搞笑行为的一种新说法。网络恶搞“作品不是随意产生的,而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产物,但需要在法律的监督调节之下才能发布。如果只谈论作品的法律性质而撇开社会基础这层关系,法律很难有效地实施:一方面恶搞“作品是表达交流方式的一种革新。在网络中观看下载恶搞“电影的人群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主,其生活习惯就是追求精神的放松和心情的愉悦,而恶搞“作品中的表达方式正符合他们的这一口味。因此,网络中的恶搞“作品具有非常大的发展潜力和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一般情况下恶搞“作品并没有恶意,只是对生活的一种调侃,因此大多数人对此持比较宽容的态度。比如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陈凯歌和胡戈的拥护者在互联网中争论得非常激烈,而大多数的网友却倾向于胡戈。这种舆论导向令网络恶搞“作品的侵权行为变得不是那么的重要。另外,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极大地推动了恶搞“电影作品的出现,网络中随处可见制作及处理电影作品的软件,并且没有下载限制,也不需要付费,导致恶搞“电影的制作与传播变得非常容易。所以可以说,网络恶搞“作品的大量出现和广泛传播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必然产物。
三。网络恶搞“作品的特点
网络恶搞“电影作品作为新时代的产物,其最主要的特点表现如下:首先,网络恶搞“作品普遍采用已经存在的影视作品作为素材内容,它的内涵偏离了原来作品的中心,且习惯在其边缘或者局部进行开发“,以此来表达恶搞“作品和电影作品之间复杂的关系;其次,恶搞“作品并不以原创作为短片的制作素材,而是对各种电影片段和音频进行重组。而事实上,恶搞“作品都是以区别于原创素材本身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所以,不能把恶搞“作品看做是对原创的剽窃,但可以把它当成原作品的再创作“;最后,由于网络信息四通八达,恶搞“作品传播得十分迅速。在网上将恶搞“作品发布后,网友们就可以通过博客。论坛等来发表意见并进行相互的分享。推荐和收藏。并且,一旦某部恶搞“作品创造了非常高的观看率,就会带动其他恶搞“作品的出现,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综上所述,网络恶搞“作品增加了原电影作品的社会和公众影响力。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大众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类作品却挑战了原创电影的著作权,并因此在社会上掀起了一阵热议。对于这种现象法律法规制度应当做出合理的回应,以维护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四。网络恶搞“作品对著作权的侵犯
网络恶搞“作品对著作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恶搞“电影作品的法律性质来看,很难判断其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网络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它允许众多网络使用者自由地发表意见和言论,但这并不代表可以没有底线地肆意妄为。对于网络中恶搞“行为的法律性质,绝大多数网民选择支持恶搞“作品,认为其对他人的著作权没有造成侵犯。而且,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过对恶搞“作品进行法律诉讼的先例,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恶搞“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是,法律实践的空白和网民的支持并不代表恶搞“作品在法律性质上已经足够清白“。评论界和影视界已经认定网络恶搞“属于一种形式新颖的文艺评论。即在法律上,恶搞“行为并不是为了给网民创作全新“的影视作品,也不仅仅为了娱乐,而是为了评价电影作品中的内容和人物。在某种层面上看,法律的这种定性与恶搞“作品的制作者们的初衷是相吻合的。另外,虽然可以将恶搞“作品归入另类文艺评论的范畴,但在法律性质的定性上也不能完全与常见的文艺评论相同,关于网络恶搞“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的问题仍需继续讨论。而从独创性上来看,恶搞“作品相对于其他视频作品来说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甚至部分具有电影作品著作权利的人被恶搞“后都不否认这一点。如夜宴被恶搞“成晚饭,电影制片人王中磊却认为恶搞“作品非常不错,创意十分的新颖。所以他非常语重心长地说:只要不涉及版权,我觉得没什么。“也就是说,判定恶搞“电影作品是否侵犯原创的著作权的标准还无法确定。
其次,恶搞“这种网络行为是以现成的电影作品为素材的,而这些素材的著作权也的确属于他人。假如这些恶搞“作品的素材都是自己原创的音频和视频文件,那么其就可以被认为是新作品,即便这个类型的影视作品不具有任何艺术价值,可最起码其在法律归属上不会出现问题,更不会侵害他人的著作权。而理论上,著作权对作品是否原创没有生硬的规定,而是看这部作品是否是独立完成的。据不完全统计,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有80百分号的电影片段是从无极中剪切而来的,另外的20百分号则主要来源于法制报道“这个电视节目,我们可以暂且“称它为再创作“。这种手法与电影闪闪的红星被恶搞“的形式是类似的,都是借用他人电影作品中的相关片段作为恶搞“的素材,然后合理地加入自己要表述的台词和内容。再次,即使把恶搞“作品看做是改编作品或者演绎作品,其也是从他人的电影制品中截取了享有著作权的视频和音频元素。具有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人其实根本不用理会改编或演绎的创造能力有多大,就可以通过法律认定这些行为具有一定的侵犯性。演绎作品是把电影中具有著作权的片段加上一些创造性的因素,而在当代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只有影视作品原始的著作权人才具备制作。复制。演绎。改编原有作品的权利。不管改编的作品和演绎的作品多么精彩。多么具有艺术性。多么有商业价值,这在法律上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恶搞“作品一定程度上仍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
最后,合理地利用制度是恶搞“作品对抗侵犯著作权的最好手段。在这个方面是有法律规定可参考的,主要体现在一些判例法和著作权制定法中。例如在著作权法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通常情况下,电影作品的属性应该归为个人学习和欣赏“的范畴,而恶搞“作品往往需要为互联网中大量的网民所接受,因此二者之间很难形成根本上的联系;在其第二款中则规定:在作品中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或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为目的的,可以合理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影视作品。而形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类的恶搞“作品,里面有将近80百分号的片段都是从电影无极中剪辑出来的,所以从视觉上很容易造成恶搞“作品属于侵权行为的错觉。而且在法律实践中,关于合理使用“的标准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其主要涉及所使用作品的程度与目的。造成的影响和被使用作品的性质等方面。在一般情况下,所谓合理使用作品要求必须是在非盈利性质。非商业性质的前提下使用。而恶搞“作品在网络中的传播是需要网络使用者进行下载观看的,在下载的网站中难免会出现商业性质的广告,但这并不属于恶搞“作品的产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认为恶搞“作品是非商业性质的。对于音频和视频,在使用过程中具有比文学艺术产品更高的要求,那么就需要经过申请才能获得著作权。通过引用电影画面的时间长短来评价使用作品的程度,世界各国要求各不相同,数量也不大统一。从恶搞“作品的时间上看,其一般不会触及时间的底线,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时长仅为20分钟左右。在特定的情况下,恶搞“作品对原电影作品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影响程度难以判断。恶搞“作品的批评性意见不一定会降低观众对影片的关注度,反而有时会刺激票房和影响力的增加,因为观众对新鲜事物都有很强的好奇心。因此,判断恶搞“创作者是否侵权的标准就是其是否获得了实质性的利益。也正因如此,很多恶搞“作者在为自己进行辩护时都会强调自己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的。可事实上,合理与非合理之间的距离非常小,使用者很有可能因为把握不好这个度而侵犯到原创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五。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
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限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很多恶搞“作品中还是存在一定的攻击性的,这不但危害了原创电影作品的经济利益,更破坏了原本稳定和干净的网络环境。仍以对夜宴的恶搞“为例,在这部电影上后出现的名为晚饭的恶搞片段,因为设计十分搞笑,所以短时间内就在网络上蹿红,其对观众的引导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性,稍有差池,就会影响原创的利益。另外,夜宴的支持者和批判者也会因此相互对立,并在网络上大肆“发表言论,严重时甚至会唇枪舌剑“,这对于网络环境的整洁“是非常不利的。所以,一定要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才能既保护了原创者的利益,又维护了网络治安。另外,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其中就包含不得由于著作权限制他人应当享有的言论自由。因为恶搞“作品属于一种特殊的评论方式,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所以不能被完全地否定。宪法中明确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著作权法的制定和颁布就必须以不限制这种自由为前提。言论自由在基本人权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恶搞“作品又是公众对电影作品的一种另类“评价,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体现,继而有必要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使用加以限制。因此,著作权应把保护公众的权利放在首位,其次才是原创者的利益。
六。结语
网络恶搞“作品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它一般以现有的电影资源为素材,通过搞笑“的方式来吸引网络使用者的关注。网络恶搞“作品的出现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对于恶搞“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则很难加以界定。从平衡网络恶搞“作品创作人。社会公众和原电影著作权人三者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可在一定程度上认为恶搞“作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这并不代表可以毫无顾忌地肆意恶搞“。另外,为了维护原创电影作品的权益,还要限制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恶搞“作品,这样不但有利于优秀电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而且能够令网络环境更加的纯净。
网络环境下恶搞“电影的著作权分析
网络环境下恶搞”电影的著作权分析【4262字】:http://www.youerw.com/xinwen/lunwen_1414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