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学界中最早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问题进行研究的是Berle和Means(1932),他们经过研究后发现:当公司中没有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且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没有明显集中分布的情况下,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者的管理层与分散持股的中小股东之间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双方的利益不一定是一致的。21693
Jensen和Meckling(1976)对公司价值与管理层所持股权之间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同时他们还认为公司的价值取决于公司内部股东所持股票的比例,内部股东的持股份额越大,公司价值也就越高。Brickley、Smith和Lease(1988)通过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会强烈反对可能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提案。其中Smith(1996)又从两个方面分别衡量了股东积极主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一方面是公司治理结构发生机构投资者所期望变化的成功率,另一方面是股东积极主义可能导致的敌意收购等变化,研究结果表明股东积极主义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有着显著的效果。Nesbitt(1994)和Del Guercio & Hawkins(1999)的研究表明,在不同的衡量标准下,机构投资者持股与企业绩效呈正相关关系。Maug.E(1998)通过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大,它们就有更大的动力去参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有效缓解中小股东的“搭便车”问题。论文网
Gillan和Starks(2000)通过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而获得的收益足以弥补监督成本,而且往往有余。Bertrand和Mullainathan(2001)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验证了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对提高公司业绩有显著成效。Darin G.Clay(2002)通过研究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发现在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增加的同时,公司的价值也会上升,这种正相关关系在自由现金流量高的公司表现得尤其明显。Marcia(2003)通过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经营现金流利润同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Randall S.Thomas(2008)研究发现,奉行股东积极主义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董事会并行使投票权,对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运作及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有效的干预。
2 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机构投资者的研究起步早且研究细致,对各部分影响的结果和途径都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而国内学者对这方面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且更为片面,主要集中于对西方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进行介绍和评价,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研究。
徐小年和王燕(1997)研究认为,上市公司的业绩与法人持股呈正比关系,而且法人权益的比例越高,相应的劳动生产率也越高。他们将法人股东视为机构投资者,从而得出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积极监督有助于提高绩效表现的结论。宋东林、张迹(2002)和苏振华(2002)通过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力量的不断增强改善了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中的“一股独大”的问题。娄伟(2002)对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表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回归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业绩有着明显的正相关性关系。方赛迎(2002)、耿志民(2002)等认为机构投资者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且有助于完善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唐正清、顾慈阳(2005)认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可以有效解决小股东治理激励不足的问题,并且弥补大股东内部控制的缺陷,从而有效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绩效表现。
邵颖红、朱哲晗和陈爱军(200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基金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绩效表现呈正相关关系,而与公司董事会治理排名情况呈负相关关系。李文安、李滨(2008)认为机构投资者能够有效减轻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代理问题对公司的影响,提升了公司的治理水平。李欢欢(2008)通过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既能深化自身的规范建设和发展,同时还能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从而改善公司的治理并提高公司的绩效水平。王雪荣、董威(2009)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在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况下,会衡量参与治理的成本与收益,并向积极股东的角色转变,从而提升公司的总体绩效。钱露(2010)从压力敏感型和压力不敏感型这一分类方法入手,系统性检验了我国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得出了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对公司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这一结论。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140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