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西方发达国家合同管理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已远远超过中国,形成了一种制度准则和形式规范。西方社会在合同管理方面研究较多也较早,美国在 1959 年就成立了国家合同管理协会 NCMA,有些州甚至提供专门的合同管理指南供企业参考。例如美国科罗拉多州人事行政部门提供的合同管理指南就详细讲述了合同管理的七部分内容:“①合同的执行:合同准备、合同分析、合同类型选择、合同付款、合同执行文件的建立、合同执行计划;②日常合同执行:合同执行的基本责任、工作计划和步骤、合同效力检查、监控和接受、国家所有权管理、债权管理和财务管理;③合同变更:变更基础、变更案例、采购规则和变更批准、其他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主体名称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协议;④转包合同和权利义务分配;⑤纠纷解决:纠纷解决的责任、谈判、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的执行;⑥合同效力的补救和终止;⑦合同结束。”6825
而根据 2002 年 7 月于美国生效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股票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某些公司责任、说明和报告标准。该法规定:“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证明其年度财务报表未包含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或不完整的说明,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在其证明中,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声明,公司拥有适当的会计、公司资产保全和防止欺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程序。”该法规定,董事会每年还必须审核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有效性的先决条件是公司用于监控其经营和会计活动的原则、程序和流程适于公司的需要,并且其应用方式可确保充分、及时和正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前景和经营成果。该法同时要求审计人员检查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评估,作为年度审查财务报表的部分,并由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评估发表意见。在财务报告中,董事会要解释其内部控制评估结果和审计人员审查这些控制的结果。欧洲的很多国家对合同管理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如德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就规定:“董事会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尤其是建立监控系统,以期尽早发现可能危及公司持续经营的变化。”另据德国商法典规定:“审计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时,审计人员必须评估董事会是否已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法第 91 条第 2 款适当采取了措施,是否依法建立了监控系统。评估部分是为了确定所建立的监控系统是否实际有效,是否能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年度报告的管理层报告部分评估和解释公司经营活动的预计未来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主要机会和风险,包括提供合同风险管理的信息。审计人员在发表意见前必须作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部分而评估管理层报告。”
由此可见,西方发达国家对合同管理的大量研究使之已经充分认识到,合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系统是企业文持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合同管理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劳动合同、项目合同的合同管理方面,如尹贻林在《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和《工程合同管理》中以合同法和招投标的法律知识为背景,分析了建设工程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合同的管理,并提出了关于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如梁世林、裴恩才在《工程项目管理学》中从工程管理角度,研究了工程项目投资前期、投资建设期直至工程项目投产整个过程的计划、组织、指挥、决策、控制及协调的理论、方法与手段。如陈祥锋在《供应链合同管理模型与应用研究》对企业供应链中的合同管理模型和应用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合同管理系统国内外研究现状: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45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