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上,首先是《巴黎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上提供保护,随后TRIPS协定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延伸到服务商标上,但这两类国际公约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WPO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1999年通过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在《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范围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同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跟前两个国际公约相比,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更具体化,可行性更强,并且明确了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方式。所以《联合建议》是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保护机制,但是缺乏强制性。目前欧盟国家在这方面的保护上较多采用优先权的形式,而作为经济大国的美国则采用反“淡化”保护机制,很好地贯彻了《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的精神,给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保护机制。45570
相对于国外,我国对商标法律制度研究开始的较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有限,并且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侵害驰名商标的案件屡见不鲜。自从加入《巴黎公约》之后,我国也通过不断修改《商标法》来履行入约的承诺,贯彻公约的精神。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就已经把未注册驰名商标纳入到其保护当中,并且2003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也将未注册驰名商标纳入其中,改变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限于注册商标的传统。而最新一次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更是将保护细化,逐渐地与国际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相对应。但是,我国受限于一直以来采取的商标权原则和我国的国情,法律制度保护层面还不是很成熟,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停留在与注册商标的差异保护上,对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性质和认定还存在着许多模糊,可以说这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难点,亟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提供充分全面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维护权益人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的稳定,从而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二、发展趋势
驰名商标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企业的金牌“名片”,代表这企业的形象,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驰名商标能创造出其所拥有的商业价值,可以体现公平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而对于权利人而言,未注册驰名商标得到保护,才可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这一点上来说,驰名商标是否注册没有根本区别。因此,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研究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如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是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未注册驰名商标伴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但对比注册商标来说却只能获得很少的法律保护,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件屡有发生。目前我国对其保护力度又很薄弱,立法层面的可操作性不够强,所以我国需要借鉴国际上典型国家的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保护机制来规制此类侵权现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实质是保护其所承载的商誉,既符合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也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三、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发
现如今国际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价值愈来愈重视,其地位也不容忽视,但我国仍未形成一整套的法律保护制度,缺乏可行性。内外因素的叠加,加上我国本身的市场经济发展大势所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从而也就有许多问题值得反思。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更好的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维护多方的权益。这也是我国积极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的主要体现。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470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