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部分碳会计萌芽于从 20世纪 90 年代。 1993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在《统一会计系统》中对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1]。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提出,创造一个全球认可的会计可持续发展框架,在财务报告中反应气候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这些碳资产可由企业可以交易,碳排放权可转变为资产[2]。国外很多学者对碳会计进行了相关的研究。Jan Bebbington和Carlos Larrinaga-gonzalez认为,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法运用于碳会计的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即净额法(美国的GAAP)和总额法(IASB的IFRS)。净额法(net model)也就是将购买来的碳排放权按购买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无偿分配到的排放权确认为零值,当行使被无偿授予和购买所得的碳排放权时,以碳排放时的执行价确认为一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市价反应该资产和负债。这种方法认为只有购买来的碳排放权会对资产负债表产生影响。总额法(amortising model)也就是购买所得的碳排放权应按购置成本(如果购置成本低于公允价值,则按公允价值)确认为资产,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应该以取得时的市场价确认为一项捐赠资产。这种方法认为所有的碳排放权都应该进行会计确认[3]。64469
Sanford和Wambsganss等学者认为应该采用总额法,净额法没有确认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只是将购买来的碳排放权作为资产进行确认,而且在碳排放时按照市场价确认碳排放费用,这些都是不合理的,他们认为,总额法可以将所有的碳排放权都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4]但是总额法也有其缺点:不匹配的计量和报告,以历史成本计量资产,却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应的负债,重估碳排放权的收益被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而将与负债相关的费用变动确认为利得或损失。
James M.Fornaro,Kenneth A.Winkeiman,and David Glodstein认为,在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领域,美国GAAP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基于存货、历史成本的方法,然而,大部分碳排放权现阶段都是从美国环保署免费取得,而且是零基成本,因此,会计实践在FERC的指南下可能扭曲涉及碳排放的美国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收入[5]。
Stephen G.Kerr认为,环境资产和负债应该由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报告,碳资产的市场价值可由企业凭经验确定,并对尚未实现的损失或利得进行披露,像未来因为碳排放而应履行的负债和租金等信息也应由企业收集并披露,这些信息的披露有助于企业判断未来的成本,企业明了的碳会计核算会使企业的所有者对其充满信心,同时,企业碳抵消项目的报告,可以让企业估计与其竞争者相比所创造的碳信用能力[6]。
JanekRatnatunga、Marcel Braun等认为,碳排放权由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市场价格确认为无形资产,也就是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递延收益;在后续计量时,对碳排放权进行摊销应以企业的实际排放量为基础,即借记费用,贷记无形资产,按实际排放量占总允许排放量的比例摊销递延收益,即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补贴收入;对于碳排放权的出售,将现金收入与碳排放权的摊销余额的差额确认为负债,即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记无形资产,借贷方差额记其他应付款;因碳排放而形成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年末按照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7]。
2国内部分
在国内,中南大学商学院的肖序和周志方首先对碳会计进行了较具体的研究,他们比较全面的概括了碳会计,而其他学者的研究主要还限于排污权及交易会计。近期有不少学者对碳会计的会计体系构建进行了研究,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的张文静发表了对低碳会计的思考[9]。 碳会计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716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