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内研究综述
受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学者对于突发环境事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较 晚,2003 年的非典事件才真正使得政府开始重视信息公开的建设。在此之前,我国政府面对 突发事件时反应较为迟钝,处于应急处置阶段末期,处理方式通常是先处理、后公布,公众 往往消息滞后或是无法得到明确的官方消息。因此,非典事件中,由于政府隐瞒不报的“维 稳政策”,加之 SARS 病毒的特殊传染性,最终使得其成为一场蔓延全国的重大灾害。的确, 公民作为此类问题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在突发环境事件到来时获知最新的全方面的准 确的信息,来进行基本的灾难评估与自我救助;也有权利在灾难发生后,了解最及时最真实 的伤亡数据与政府在房屋、财政等方面的援助计划及具体实施情况,通过监督政府,来保障 自身权益。因此我国于 2007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随后又制定了
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推动了我国政府的信息化进程。 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界定,廖建凯和黄琼认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既有人类不合理
的经济活动,又有“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①;而范娟和杨岚[19]则认为突发 环境事件的定义必须包括三个要素,即时间要件(突发性)、危害程度要件以及危害范围要件。 许瓒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三个主要特征,即突发性、蔓延性和严重破坏性进行分析,探讨 出政府在此过程中进行信息公开的法律义务,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而对于我国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上存在的不足,有很多学者阐 述了自己的看法。王灿发教授认为,虽然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相关的信息公开条例,但表述不 清且明确性不强,“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 息,但哪些信息属于这些范畴,却并不明确”,因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这种“不明确”很可 能成为地方政府拖延甚至拒绝信息公开的借口,阻碍应急管理,加重事件危害②。傅树德学者 梳理出我国政府在突发环境事件上存在的五点不足,即“一事前预警工作不到位,二是应急 指挥系统不健全,三是缺乏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四是环境应急管理联动协作机制不健全, 五是应急队伍建设滞后”③。而周小鹏[41]则通过对俄罗斯、美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 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机制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提出了我国政府在此问题上存在的五 点不足,即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垂直信息流通造成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间及部门间信息 不流通,对公众和国际信息不透明,危机信息混杂无序。张利鹏[29]认为,一方面政府与企业 间缺少协同机制,因为,大部分的突发环境事件是由企业的不当排污造成的,而若政府不能 对企业的污染行为进行及时的调查处理,就不能在第一时间将影响降低到最小;另一方面政 府各部门间的沟通机制也不完善,内部尚且不能形成统一全面的信息来源与分析处理制度, 又怎能建立起让公民信服的外部信息公开机制。论文网
周建勋[40]在《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类 型、性质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对 策。李又兮和黄珍[17]则认为设立首席信息官、授权基层政府、授权其他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信 息公开是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 突发性环境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国内外研究现状(2):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861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