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研究成果青少年犯罪问题具有普遍性,并且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各个国家也为了应对本国青 少年犯罪的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和方法,从不同的国家看,西方发达国家在制度上和措施 上要好于发展中国家,在预防的对策研究上更有借鉴意义。31899 年美国制定少年法庭法对青 少年犯罪最早做出了立法,并设立新型的少年法院,随后各个国家分别制定了本国关于青年 和少年的一些法律规定,社会学家马文沃尔夫冈指出,产生犯罪的一个历史因素就是个人自 由,这种自由是青少年本身对事物认知程度上的不确定,加之当时对青少年并没有一系列的 惩罚和预防措施使之犯罪肆无忌惮,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司法部门进 行了处罚变通的计划,对那些有着轻微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适当的和不严厉的处罚,将有 暴力倾向和严重危害程度的与轻微的青少年进行区别,施行感化教育和社区矫治,青少年犯 罪呈现明显下降趋势。75921
在十九世纪初期,英国对犯罪人员的处罚上大多采取了处决、流放等古老的手段,并没 有将青少年作为独立人群做出不同的处罚措施,到十九世界中期青少年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来越大,那么显然和成人一样的处罚措施并不妥当,这就引发了人们对 青少年犯罪的研究,worrall, Anne and Clare Hoy 认为对犯罪青少年的治理政策是:“照顾、 保护和控制”。1854 年英国制定《青少年法案》将青少年进行区别对待,在十九世纪后期英 国发起了“拯救青少年运动”。在运动中女性作为了主导力量,其希望将这些所谓的“问题 青年”进行教育感化,回归家庭,并希望没有歧视。这一运动倡导后人们将这类青少年作为 了科学的观察对象和临床治疗的目标,从关注“行为”转向关注“青少年本身”。这一改变 使对青少年问题的研究走向科学,随着人们进一步的观察和研究,人们发现越早发现效果越 好,那么青少年犯罪的控制和预防就提上了日程。越来越多的社会公益组织和团体,对青少 年犯罪进行帮扶使之重返家庭和学校。
在德国,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了《青少年刑法》等一些专门法律,并通过实践进行 大量的调查和论证,其考虑青少年的特性,在制定的刑事法上进行特别的规定,即由刑事法 院当中主管青少年的部门来进行专门的管理。论文网
在韩国,早在 1958 年就制定了《少年法》,并将几类不同少年违法犯罪的名称统称为“罪 错少年”,这就将司法的惩罚性进行降低,将福利性质的教育和感化措施引入了司法领域。
3。闻静,张连华。关于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思考[J]。公安教育,2003,(7)。39-40
在韩国的司法程序中有三种机关与青少年犯进行接触:在警察局中设立“青少年调查专案组”, 而且在对青少年犯罪进行调查时必须有犯罪心理学家参与,将 14 岁以下的少年寄送到家庭法
院少年部,将 14 岁以上的少年犯移送到检察院,在检察院中对青少年犯以避免起诉为原则, 而在家庭法院中更多的则是进行心理上的辅导,使其避免累犯,然而这种宽松的社会控制对 青少年犯罪能否起到震慑作用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但是从长远考虑这种引导性教育是毋庸 置疑的。
在国外研究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和流派: 经济分析学派的犯罪学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的实施过程是因为青少年进行了错误的判
断,青少年犯认为只有通过冒险和犯罪的方法,才会获得自己所需的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 犯罪学家艾萨克埃利希认为,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会进行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比例分 析,来用利益最大化进行判断。 青少年犯罪社工介入国内外研究现状: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86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