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管方面的研究则更多,主要是在法律监管、审计监管和行政监管方面。法律监管 方面,2016 年 3 月颁布《慈善法》之前,学者主要进行立法监管的呼吁以及与美国慈善基金 会的各种法律制度和监管政策进行比较研究。《慈善法》颁布之后,相信尽快出台更详尽和有 针对性的公募慈善基金会管理的相关法律会成为新的监管诉求。行政监管方面,众多学者主 要还是分析公募基金会现阶段的行政化程度过高,并根据各方面发展状况,更加适合自我监 管辅以行政管理的模式。还有一些学者对行政监管的无作为行为进行了分析。11审计监管方面, 有学者认为根据非营利组织“优序”性信息披露的特征,即自愿性披露--强制性披露--补充性 披露来看,承担补充性披露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主要由涉及资金计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承 担,作为一个信息公允鉴定的重要补充。12也有学者运用案例研究方法,基于审计“免疫系统 论”和需求供给理论,提出非营利组织在开展公共危机救助活动审计工作时,应遵循的公共责 任与利益、全程审计与绩效审计等多重理念及相关创新性的制度安排。13有学者基于引导非营 利组织审计,提升其社会公信力的目的构建了双导向、三审、内外同治的审计导向图。14严格 意义上,社会监管也属于外部监管,在现今我国对于慈善基金会的社会监管,我们所了解的 还更多的是属于媒体舆论的揭露阶段,公众易被舆论引导,这方面众多研究中均有提到。
2 众筹及公益众筹监管
众筹作为一个 2011 年才开始兴起并逐渐成为热门的新兴融资模式,在美国和欧洲等经济 发达国家发展迅速。近年来,国内外都出现了一些与众筹有关的研究。国外由于众筹发展起步相对较早,研究更多也更深入,主要包括众筹的定义、分类、运作甚至是立法和监管等经 济和法律政策方面的研究。国内还主要停留在对众筹这种新模式浅层的分析和探究上。
关于定义,“众筹”的英文翻译为“crowd-funding”,台湾和香港分别将其翻译为群众募 资或群众集资。15“众筹”涵盖了个人、组织和企业多种类型的筹资,其本质上的共同点,即 个人、组织或企业试图接触大众,通过大众来达成某一目标资金。16我国目前对众筹尚没有权 威定义,更多互联网平台把众筹定义为“以团购加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资金支持项目的 一种模式”。17
关于分类,默德威娜·里斯-莫格认为众筹有捐赠、预购、债券、另类债券、股权、社会 企业、专业型平台、多元平台等八个分类。而国内的学者对于众筹的分类情况则相对简单。 按照回报类型划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奖励众筹和慈善众筹。18而国内的公益众筹基本可 划分到慈善众筹中,有小部分也可属于奖励众筹。募捐式的慈善众筹是指出资者以捐赠或者 公益的形式,不求任何实质回报地为项目或者企业提供资金。19瑞森德联合众筹网发布的《2014 中国公益众筹研究报告》(2015)认为公益是一种可以让优质的公益项目、优秀的公益组织脱 颖而出的投资。公益众筹为公益组织或个人实现公益梦想提供了筹资平台,在传统慈善捐赠 的基础上,倡导了一种新的方式和理念。众筹平台对发起方资质没有严格要求,没有公募资 质的草根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发起公益众筹项目,为个人和草根组织公益实践和创新提供了天 然便利的筹资渠道。20
国外众筹平台的大规模出现始于 2005 年,例如 2006 年成立的 Sellaband、2007 年成 立的 SliceThePie、2008 年成立的 IndieGoGo 以及目前全球最大的众筹平台Ⅺclcstaner 成立于 2009 年等。众筹引进中国后,涌现出“天使汇”、“点名时间”、“追梦网”等在内的大 批网站,还有一些如“3W 咖啡馆”一样的独立众筹项目。公益众筹也在“众筹网”、“腾讯公 益”等平台上有一席之地。国内和国外众筹在资金使用上有着不同的方式。国外平台会一次 性将资金划拨给筹集成功的项目。国内则需分阶段完成,每一阶段需有相应的回报或回馈, 评估之后才能得到筹集的资金。21 慈善基金会的资金众筹监管国内外研究现状(2):http://www.youerw.com/yanjiu/lunwen_871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