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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责任“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抚养费;
(二)是农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抚养费;
贵州省十四五规划生育:贵州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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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抚养费;
(四)是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各按夫妻双方每月标准工资30%征收抚养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2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晋级。晋职;农民。城镇居民。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数征收抚养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但征收金额不得超过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第五十八条非婚生育和子女的,比照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婚生育的结婚登记后,合生育规定的,征收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五十九条对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合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外,应当收回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终止的,预征的抚养费,在扣除终止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生育事实的,冲抵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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