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中国的司法将如何发展,实现法治都是其最终的追求和目标。能动司法作为转型社会应对下的新生命题,对于其今后的运作和发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在观察中进一步探讨。但无论怎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为背景的能动司法,应严格约束其能动性,树立规则权威,以保证法治的顺利实现。
应当注意到,西方提出能动司法的概念,主要是基于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由于过度强调法律规范及其相关的运行而导致的法律不公正的问题,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法律中的公平合理问题。而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特别是大陆地区的法治建设正处于逐步发展完善的时期,法律体系尽管已经逐步完善,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缺失;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律适用的不规范,法律外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仍然突出,公民的法律意识与西方相比还远远不够。在这种背景下,如果继续强调能动司法在法律中的应用,尽管是与西方法律文化接触的有益尝试,但是很容易就会造成法官等滥用权力,对法治建设造成更大的破坏,这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会造成更大的不利。
此外,实现能动司法需要多方面的因素:完善的法律体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及全社会高度的法律意识的存在。事实上,能动司法的提出,是在法律文化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而提出的。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律方面取得的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前我们所要做到的,不仅仅限于了解西方最新的法律文化,而且应当充分了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以及每一个阶段出现不同法律文化时存在的相应的文化背景。
学习先进的文化,无论在那个领域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先进的文化还必须适应自身的发展才会对我们有利,否则,一采取先进的理念而不重视自身实际的问题,将会导致很大程度上的混乱。可能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我国法律文明的高度发展,作为西方法律发展之一的能动司法也必将在我国兴盛壮大,但是当前来看,最重要的还是完善我国当前法制体系的建设,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与心态,建设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队伍,为法律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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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保生:《证据制度建设是司法改革的根本任务》(未删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审判理念的多维度展开(7):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4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