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学术界的两种主要观点,笔者经分析后更赞同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属于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不能因为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将合伙人的财产归入合伙企业破产财产。(当然,合伙人财产也不像企业法人的股东财产一样,完全独立于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当合伙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应处于一种清偿预备状态。)具体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文献综述
1。从破产财产的定义分析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所有的财产,在合伙企业破产时,破产人当然是合伙企业本身。尽
管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不同法律主体,因此在合伙企业破产时不应当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囊括在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内,而应当由破产主体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破产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破产财产问题探究(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80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