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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范围(2)

时间:2023-08-26 10:44来源:毕业论文
二、个人隐私的立法规定每分 论文网 个人隐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于1982年10月2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但是该法并没有对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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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于1982年10月2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但是该法并没有对这一概念作出具体解释。直至今日,我国提到“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有司法解释就有好几百部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有非常多的法律文件都涉及到了“隐私”这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下面让我们跟随我国的法律来了解个人隐私的概念及范围。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作出了根本的原则性规定。宪法第三十八条指出:公民的人格和尊严不受到侵犯。宪法第三十九条也指出公民拥有住宅权并且不受侵犯,同时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或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通过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公民的一些个人生活规律属于个人隐私以及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认为其把公民的个人隐私扩大到个人生活环境及规律;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进行法律保护,除特殊情况外,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有理由侵犯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特别需要的情况和法定程序的情况。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个人隐私,并且得到宪法的保护。刑法相关规定与宪法类似,即对个人个人生活环境,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给予了保护。

其次,《民法通则》也有关于个人隐私的规定,第一百条规定指出公民享有肖像权,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规定宣扬其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用侮辱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了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其侵害公民的名誉。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对个人隐私作出的解释是比较宽泛的,包括他人人格、名誉不受负面的影响等都成为了个人隐私的范畴。 文献综述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除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为追查犯罪需要依法进行检查的情况外,或者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情况下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代为幵拆、查阅,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隐匿、毁弃或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通过此规定可以看出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也都属于个人隐私。

政府信息公幵中的个人隐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所保管的档案或记录中涉及的有关个人的信息 ,《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向公众公开的、不愿为公众所知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所以概括来说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可以表示为行政机关公开保管的档案或记录涉及的公民不愿向公众公开的并且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

以上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有关个人隐私内涵的一些规定,虽然法律对个人隐私界定有或多或少的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还是非常模糊的,不能够用来明确个人隐私概念。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范围(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5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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