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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研究以MP3音乐作品下载为例(2)

时间:2024-03-26 22:50来源:毕业论文
当将MP3音乐作品进行制作完成以后,只要将硬盘内的音乐作品复制一份放置于资源共享区内或者接直接将该音乐档案匣开放设为共享,就完成了MP3音乐的上

当将MP3音乐作品进行制作完成以后,只要将硬盘内的音乐作品复制一份放置于资源共享区内或者接直接将该音乐档案匣开放设为共享,就完成了MP3音乐的上传。而所谓的MP3音乐作品的下载,就是网络个人用户将已经上传的音乐作品进行下载的行为 。

(二)MP3音乐作品下载的性质

从互联网上下载MP3音乐作品,应当认定为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而作为一个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囊括以下这三个方面,第一,MP3音乐作品内容的再现性,主要是指将MP3音乐作品内容原封不动再次重现出;第二,作品再现载体的有形性,它会通过来一定的媒介物或载体储存;第三,存在方式的固定性。对于消费者而言,上文已经说到,MP3音乐作品是从他人的电脑传到消费者的电脑中的,内容并没有变化,其实质完全符合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普通的下载MP3音乐作品必须需要经过暂时性复制和永久性复制两个不可缺少的过程。通过MP3数字信号的特定数字进入到原储存的媒介物的内存,而该媒介物的内存中的信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再现复制或传播,这样就符合复制的内在涵义,但如果该内存的信息暂时存储的话,一旦遇到停机或者电脑或其他媒介物停机将会消失,且无法还原,所以这是一种暂时性复制。消费者下载MP3音乐作品真正的目的肯定是为了能够获得永久性的复制,将其存储在自己的电脑,可以随时的欣赏自己喜欢的音乐。诚然,想要实现永久性复制就离不开暂时性的复制,因为下载的MP3作品的数字信息都要经过计算机内存。虽然当今学界对此过程有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定性,但在他们其中的大多数人倾向于认为此过程属于作品复制,也与国际公约所持主张相一致。论文网

而MP3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法律关系可以这样界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传播者或者网络上传人、使用人在该音乐作品的复制、传播、使用的过程中各自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在主体方面,MP3音乐作品专有权应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而提供MP3音乐作品下载、搜索等有关服务的企业应是MP3音乐作品的义务主体,而义务主体的范畴不仅仅有这些其中还包括内容提供和技术的服务商,使用MP3音乐作品的消费者(包括下载MP3音乐作品的消费者)。

其次,在客体方面,MP3音乐作品下载的客体当然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MP3音乐作品,因为MP3音乐作品的本身就是是由CD等音乐歌曲经MP3数字化转化而来。

最后,在内容方面,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本作品的义务人享有的依法主张因其使用著作权人享有版权的MP3音乐作品或其他方式产生权益的权利,因此还可主张其承担特定义务的权利,比如使用该MP3音乐作品进行有偿收费,同时对其过度使用或不法该音乐作品,侵犯其合法权益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网络环境下MP3音乐作品合理使用的正当性检视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在关于著作权法的理论里,“合理使用”一直都是一种用来限制著作权本身的重要制度。所谓的“合理使用”,即在特定的情况下,义务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可以自由使用的一种情况。又名“自愿许可”制度。

关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之确定,在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其中比较权威的就是在《伯尔尼公约》里提出的 “三步检验法”。那么究竟是哪三步呢?第一步,仅仅在特殊情况里才能使用所谓的合理使用原则。第二步,使用别人作品不能影响其平常使用。第三步,不可以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就是“三步检验法”的具体内容,由于在往后的实践操作过程里逐步提高了它的权威性,所以,现在已经成为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研究以MP3音乐作品下载为例(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03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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