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应该承担的的文护和增加社会利益的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环境和慈善的责任五个方面,理论基础是利益相关者和企业公民理论。我国现行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存在内涵和性质不清、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法律体系不健全等诸多缺陷,结合美、英、德等国法律实践,本文认为应从明确公司社会责任内涵、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诉讼保障制度和健全法律体系四方面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进行完善。29127
[毕业论文关键词]公司 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司法适用
引言
2005年10月27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新增入了公司社会责任条款,2013年12月28日修改通过的最新版本的《公司法》同样保留了该条款,并未发生变动。但是,在该条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多年内,生活中各种有违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仍经常发生(比如在涉及职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上,就有震惊一时的富士康跳楼事件;在涉及环境保护的问题上,发生过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在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染色馒头、塑化剂风波等更是不胜枚举),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适用依旧困惑。本文试从厘清公司法中“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出发,探讨公司社会责任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和现行法规定的缺陷等,以期在完善该责任的司法适用上提出建议。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范畴界定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公司社会责任是英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英文直译。事实上,不仅仅可以从法学角度来定义公司的社会责任,甚至可以说在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中可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论述更为详尽。在社会学中,公司社会责任可
以概括为企业为平衡社会关系、解决矛盾冲突,实现企业与其外部社会的互动与发展从而得以确保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所必须进行的“公共社会活动”,其理论基础是
社会交换论和社会冲突论。管理学教授阿尔齐•卡罗尔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之所以受到重视是对社会环境的日益关注和社会契约变化的结果。他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公司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1]从现行法律规范角度来看,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公司法》第五条中有概括性的规定,其他民商法律规范以及相关的经济法规范对公司社会责任亦有具体规定,例如《合同法》中要求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相关学者也有自己的见解,例如,朱慈蕴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从广义上讲,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的责任,即文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2] 综合以上观点,可以发现虽然以上说法有所不同,但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始终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命题:公司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营利,但公司及其成员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必须在营利的过程中得以平衡。
基于以上基本分析和认识,我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指的是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文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3]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特征
公司社会责任应当也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这将是以后讨论公司社会责任司法适用的先决条件,至于其当然地具备法律责任强制属性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将在后文予以论述。然而,我们并不否认公司社会责任中存在道德责任的因素,例如由公司对社会大众作出关于公司效益、生态保护的承诺,其内部的规则制度等等。法理学在解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经常将两者的关系表述为“法律应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当然也适用于公司法理论中。公司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是公司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低门槛,其主要作用在于文护基本的经济秩序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司社会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还必须依赖公司对社会形象的塑造以及对更高道德责任的自觉实践。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文献综述: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42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