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
(一)法律体系形成后对司法的新要求
从本质上讲,法律规范就是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对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起着砖瓦之于大厦的作用。法律体系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成,每一个规范的效力都来自上一级的规范。一个规范是否属于某一规范体系,就要看它是否可以从这一体系的基本规范中引申出法律效力。[ 徐爱国:《法律体系的指引与司法活动的补缺》,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3日,第1版。]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了一个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法律事业“起点的终点”,而司法活动则是法律纠纷的“终点的起点”。一个法律体系在适用上的必然性,即它必然要把普遍的概念适用于各种对象和事件的特殊的外部所给予的性状,这种适用是一种理智的包摄。[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凸显了司法权在解决法律问题和纷争中的枢纽地位,它意着一个耐人寻的动向:中国法制发展正在从实现“有法可依”的阶段,迈向强调“违法必究”阶段;或者说从立法者时代迈进解释者时代。[ 季卫东:《法律体系有成,司法独立待行》,载《新世纪》2011年第7期,第78页。]法律规范之所以被适用不仅在于它由机关所执行或国民所服从,而且还在于它构成一个特定的价值判断的基础,法官的活动在这时才能看出其特定身份的价值和意义。[ 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司法活动成为法律体系运行的必要,首先与法律体系的内在特性相关,也就是通常所说法律规范的一般性和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法律规定永远只是普遍的和一般的,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社会生活,在逻辑上存在着一般到特殊的辩证过程。从法律规定到法律的适用,是由法官完成的,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实现法律的目的。法律是过往的总结,而社会不断地变化,当社会生活发生了变化,法律不能够解决新问题的时候,法官的司法创造性尤为重要,司法填补了法律规范的空缺,以使法律体系有效地运行。司法在法律体系框架内发生作用,它文持着现有的法律体系,司法与立法发生了互动,司法完善了现有的法律体系,催生了新法的创制和发展。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建设来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司法制度的规范,分别归属于宪法相关法、程序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中有特别法或是特别条款。除了宪法和各个部门法为我国司法制度搭建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外,司法机关的各种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及实务规则也为这个体系增添了血和肉。法律体系中涉及司法制度的法律就有20来部,而建国以来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就多达7600多件。[ 贺日开:《司法解释权能的复位与宪法的实施》,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第5页。]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的关键性作用,而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必须走好司法体制改革这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一步。司法依赖于法律而存在,要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就必须依法办事,也就是说依法办事是对司法的第一要求,也是最难达到的要求。再好的法律、政策也是要具备相应素质的人来实现的,法与法外之人关系如此,法与司法之人关系也是如此。这就需要体制的创新和人才的建设,以适应变化了的司法形势的要求,形成司法改革成果与法律体系完备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 中国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方法的时代使命(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31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