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民众和企业团体等组织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宣传10
(二)政府应放权于市场,有市场机制自由调节11
(三)加大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人的权利救济力度11
(四)加大对无线电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管理和惩处力度12
结语 12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概述
近百年来,以生物技术(基因工程、酶工程、细胞工程和发酵工程等)、新型材料和电子信息为支撑的一系列新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并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世界的发展的方向并改善了人类的生活。今天的科学和技术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几乎所有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成为促进现代化生产力发展的最关键因素。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我们对无线电的印象似乎总停留在谍战片中“嘀嘀嗒嗒”的莫尔斯密码中,觉得它离我们的生活已然遥远,然而实情则是它非但未曾远去,如今我们对它的依赖,比战时更甚。对信息进行采集、传递和控制以及对生产活动进行指挥调度、对资源的勘探等众多生产生活活动,都已离不开无线电通信技术的支持。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用于个人的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速度尤为惊人。以我国为例,我国手机用户自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截止2008年第一季度,全国移动电话用户总数已超过5.74亿户,稳居世界第一。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物理属性及其概念
按理说我们对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应该很熟悉的,因为我们无时无刻不被其包围。最常见的电磁频谱便是可见光,其实“频谱”这个词的内涵只包涵物理学上的光。从物理学角度来讲,白色光实际上是由不同颜色的光所混合组成的。光因其不同的物理属性而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具体表现在其波长及频率会随着光谱的变动而有规律的变动。而电磁波则是由电场和磁场不断交变而产生具有与水纹一般的特性,从其产生源不断的以一定的波长和频率向四周扩散辐射。学界通常把这种具有固有频率并且不断向周围空间扩散的交变电磁场称为无线电波。电磁波一旦产生便可以300000Km/s的光速向四周扩散辐射。电磁频谱主要包涵可见光、X光、红外线等穿透能力各不相同的射线,但其中只有频率在9KHz~3000GHz以下的电磁频谱才是无线电频谱。
(二)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自然属性
2007年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无线电频谱资源首次明确的被纳入到民法中并从物权角度对之约束,虽然是披着“国家所有权”的外衣进入了民法,但法学界对其能否成为物权之客体仍存有很大的争议。因而本文认为深入的研究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自然属性也对于解决该争议会有些许帮助。
经笔者深入调查研究后发现,无线电频谱资源有如下自然属性:
1.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一种资源具有其可用性
人类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在全球范围内资源争夺战中最为激烈的除了石油外,一场无形的资源争夺战也在无声中激烈的进行着——信息资源,作为几可左右全球竞争的主动权的它,成为了各国所重视的战略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从字面上便可知其对于人类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负载于无线电频谱资源之上的信息,已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它不仅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甚至也在改变着世界发展的趋势。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线电频谱资源被广泛地应用于通讯传播、天气预测、旅游导航以及矿藏勘探等活动。在现今的军事防卫领域,无线电频谱资源更是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即便称其为国家“无形的防护罩”也毫不为过。大到人类翱翔太空,小到亲友的接打电话,人类社会大大小小的活动,几乎都少不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参与。 浅析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权制度(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325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