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征用补偿方式不够合理 7
3.换房征地过程公开度不足 7
4.农地产权界定模糊 7
5.农民群体自身法律知识普及率低 8
(二)相关政策建议 8
1.完善宅基地换房法律法规 8
2.规范政府的行政执法流程 8
3.改变增值收益分配方式 8
4.规范土地产权认定 8
5.完善失地农民社保体系 8
6.提高土地利益相关的法律普及 9
致谢 9
参考文献 9
农村宅基地换房中农民权益问题研究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新时期,随着城乡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各个社会角色间的矛盾问题也逐渐涌现。特别是在农村拆迁、农地置换等新时期的改革过程中,农民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却不断受到侵害,这一现象已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其中,宅基地换房作为一项涉及拆迁置换的改革新尝试,目的本在于改善农民落后居住环境,利用整合后的农村土地建设新型小城镇组织农民上楼居住,与此同时进行大规模的土地复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城镇化建设提供一定的用地指标。然而,政策实践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强拆、强行集中居住等违背农民意愿的行为,农民生活财产等利益遭受挑战时有发生。因此,为文护农民的权益,文护社会公平,对宅基地换房政策进行研究,分析政府、集体和农户在换房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将有利于对三方主体提出建议,从而更好地实现政策初衷文护农民权益
一、 宅基地换房的内涵及理论
(一)相关概念界定
1.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
宅基地换房需利用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置换,因此对于这种形式的使用权的理解可以说是分析这项政策的先决条件。物权法规定,这种权利农民可通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取得。[1]
和其他用益物权不同,这种使用权和所有权相互分离。城镇居民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而农村居民不仅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获取,还无需承担经济费用,只需拥有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即可。其次,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单位为户,虽然每户仅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具体的分配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地区的规定进行计算。
因此由于无偿取得性,宅基地被广大农户视作生产生活的一种保障。一定程度上,这是国家对先前农民土地无偿收归集体后的补给,同时有助于城市和农村的差距有所减小,也算是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一齐推动的时期给农民群体提供的特殊社会福利。
宅基地的使用和所有权物权分离,宪法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经济集体所有,而农户有的仅仅是使用权,其中宅基地的所有权期限相关法律没有给出规定期限。但是,由于我国的公民可以将房屋作为遗产继承给下一代,因此,只有当使用权出现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被回收的情况时,才会被集体收回,否则农民将无期限享有。
宅基地作为政府保障农民居住的特殊形式,并不是市场配置的产物,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其权利限定性行使。宅基地有限处分权的设置为最主要限制,也就是说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构建物的抵押不被允许。
宅基地的流转仅仅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一旦一方放弃了宅基地使用权,将土地流转后就失去再次申请宅基地的权利。除了处分权外,收益权和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农民仍依法享有,农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规定的宅基地上建造住房,或依法建造与生活相关的必要设施,也可以开展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济活动作为家庭生活经济来源。[2] 农村宅基地换房中农民权益问题研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32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