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对这一法律制度的实施反应也各不相同,一方面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的发展有自身的规律,我们应当遵循其自身的发展,不应该以法律制度进行强制干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反而限制了远程购物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创新;另一方面一部分学者认为,“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大进步,其不但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为远程购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依据。然而,更多的人则认为,即便是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需要落实实施才具有意义,否则法律的设定将形同虚设。
然而,“无理由退货制度”作为一个新生的法律制度,不论是其本身还是在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着不少的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我国可以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是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是将阻碍我国将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发展,下文将针对“七天无理退货制度”的意义及其发展提出建议。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概述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虽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足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无理由退货制度作为国际贸易的一部分,最早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并在短时间内成为一种商业习惯。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国际先进的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融合。因此对“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研究是符合我国和国际当前形势的。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含义及其发展渊源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又称“无理由退货制度”,是指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萌芽阶段,需要我们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下文将对对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含义及其渊源进行简单阐述。
1.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含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对无理由退货制度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该条法律表明我国对无理由退货制度是肯定的态度。首先,我国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以远程购物所取得的商品。其次,我国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并不是针对所有远程购物所取得的商品。对于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商品是不适用的。最后,无需说明理由并不是指我国无理退货制度是没有任何条件的,其依然要受到法律在其他方面的约束,例如所退回商品必须完好。
2.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发展渊源
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我国虽然刚刚出台,但究其发展却经历了一个长远的过程。这种制度最初是由顾客就是上帝发展演变而来的,之后迅速成为了一种商业习惯,并被世界诸多国家所接受。尤其是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更是很早以前便实施了这一制度,例如在英国一般商家都有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定,并将该规定印在收据上以便更好的落实这一制度;在瑞典一定期限内,商品只要没有损害就可以进行退货,而不局限在未使用用,这样就更有利于保证消费者权益了,在美国无理由退货制度发展更加成熟,不仅可以在远程购物中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普通交易中依然可以适用,从更广泛范围确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 浅析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395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