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进一步明确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和内容 9
(三)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机制监管 9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一、引言
自上世纪末到现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之路是有目共睹的。同时也应该可以看到的是,保险业在我国发展仍不及英美发达国家以及国家相关监督管理不到位,正在发展中的保险业市场也出现不少让人担心的问题。1995年颁布的我国第一个基本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其第四条明确说道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随后在七年之后年我国又首次对该法进行了完善补充,在2002年的修订版中第 5 条明确规定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目前我国最新版本的保险法2009 年版保险法,其又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其中第 5 条有这样明确规定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比1995年与2009年新旧保险法可以看出,旧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与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原则都规定第四条之中,没有分开,没有强调出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但在新保险法(2002年 《保险法》 与 2009 年《保险法》 )我们可以看到,都将自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分离,将诚实信用原则独立成条,而这样做的原因就是为了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行为中的重要性,从立法意旨角度注重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在我们众多高校教科书中和国内保险法学界都指出,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更高层次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才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将我国新《保险法》 (2009年)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改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到底差别有多大,我们可以对相关法理理论,判决案例、法律条文以及运作实务等等进行稍微深入研究, 就不难发现支持保险活动适用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论据是缺乏说服力的,也是在保险实务中难以操作的。据此我觉得,2009年的《保险法》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文本规定有其妥当适合性,把诚实信用原则修缮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多此一举画的,是蛇添足的。 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46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