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关于劳教制度废止之后该如何调整和规范原先适用劳教的对象和行为,学界主要有四种思路,分别是“劳教对象进行分类后分别适用现行不同法律进行处理”、“轻罪化”、“保安处分”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在比较了四种思路的基础上,认为建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因符合我国的国情,确立制度的成本较小而具有独特的优势,应该作为劳教制度废止之后的最佳制度选择,并就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一点建议。54107
毕业论文关键词:劳动教养,轻罪化,保安处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
Abstract:There are four kinds of ideas about how to regulate and adjust the illegal behavior after the abolition of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tem.There are “Classification”,“Misdemeanor”, “Security Measures” and “the illegal behavior education correctional”.By comparing them,I think the illegal behavior education correctional system should be the best choice as it matches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cost of its establishment is lower.And I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bout it.
Keywords: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Misdemeanor, Security Measures,the illegal behavior education correctional
目 录
一、引言4
二、目前理论界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总的四种制度选择4
(一)不主张建立新制度的思路述评4
(二)轻罪化述评5
(三)保安处分化述评6
(四)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述评6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是劳教废止后的最佳制度选择7
(一)符合我国惩戒法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7
(二)教育矫治早已列入立法规划并通过试点累积了经验7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立法成本较低8
四、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具体制度设计8
(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基本原则8
(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实体上的要求9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程序上的要求10
五、余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不会重走劳教之路11
结论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一、引 言
劳动教养制度自1955年提出、1957年确立以来,在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和谐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教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其存废之争更是持续了数十年。进入21世纪后,随着微博的普遍推广,“任建宇案”“上访妈妈唐慧案”等一系列案件接连遭到了曝光。废除劳动教制度的呼声随之被推上了高潮。终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传来了“好声音”,这一“好声音”在2013年12月28日这一天变成了现实。这项饱受争议的劳教制度从此成为了历史当中的一页。废止劳教的这一举措也成为我国法治道路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对于劳教废止后该用什么样的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原先被劳教的对象和违法行为,学界主要两派观点,四种思路。一派主张以现行的法律将劳教对象进行分类处理,另外三种观点形成另外一派主张建立新制度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一是、对劳教对象进行分类后分别适用现行不同法律进行处理;二是、主张建立“轻罪化”制度;三是、主张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四是、主张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正制度”。
本文试图通过对这四种制度选择的思路进行分析比较,选出劳教废止之后的最佳制度选择——建立中国特色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 劳教制度废止之后的制度选择: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583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