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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0-09-10 20:04来源:毕业论文
基于老年人精神赡养内涵界定,梳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定,借鉴域外的成功做法,提出完善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关建议,旨在构建老年人精神赡养良好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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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论文基于老年人精神赡养内涵界定,梳理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规定,借鉴域外的成功做法,提出完善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关建议,旨在构建老年人精神赡养良好法律环境。

毕业论文关键词: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保护55803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spiritual support, this dissertation will review the legal system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draw on the successful legal practice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provide certain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Chinese relevant law, in order to builder a merit spiritual support legal environment for the elders,

Key words: the older, spiritual support,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目  录

1 引言 4

2赡养及精神赡养 4

2.1赡养 4

2.2精神赡养 5

3精神赡养的法律构成 5

3.1精神赡养的主体 5

3.2精神赡养的客体 5

3.3精神赡养的内容 6

3.4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 6

4我国精神赡养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

4.1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 6

4.2我国精神赡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7

5外国精神赡养的立法现状及启示 8

5.1外国精神赡养的立法现状 8

5.2外国精神赡养的启示 9

6精神赡养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10

6.1完善精神赡养相关的法律体系 10

6.2具体精神赡养相关条款,增强操作性 10

6.3确立调解为处理精神赡养纠纷的必经程序 11

6.4健全社会帮助系统,实现涉老案件的专业化 11

结  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1 引言

出生于南京市的杨女士一生命运多舛,坎坷不平。由于早期受生活所迫,与一儿一女分开,几经波折后终于一家团圆。1978年11月杨女士从上海退休,1988年杨女士在南京分得一套住房,2000杨女士希望儿子儿媳照应,将南京房子卖了到江苏海安县与儿子同住。2004年8月杨女士由于家庭琐事与儿子发生争吵,儿子一气之下搬了出去,之后杨女士找到儿子请求看在她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份上搬回家住,儿子儿媳仍不为所动。儿子的行为激怒了老人,2007年4月1日杨女士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每月支付900元的生活费,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因为杨女士有退休金,基本生活足以保障且儿子的经济情实力不足所以法院没有支持杨女士要求儿子支付赡养金的请求,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指经济上的赡养,也应当包含了精神上的赡养。杨女士提出儿子定期探视是符合人伦的也有法可依,因此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请求,但对于具体的探视次数和时间,被告客观情况难以允许,对此,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每周探视不少于两次,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这是中国法院首次依据老年人权益法的规定支持精神赡养的一起赡养案件。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在未来的一到两年,我国将正式迈入“老龄社会”。加之上世纪70年代独生子女的政策使得现在大部分老年人过着“空巢”的生活,老年人无人照料,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目前,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中国的一个社会问题,为了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2013年7月,最新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子女应“常回家看看”,同时规定子女要多关注老人精神上的需求。 论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护: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60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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