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如果是因为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对于物业公司,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承担的还应当包含违约责任。而究竟这两种责任应当如何适用,笔者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所出现的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分析如下:论文网
物业公司对小区车位内的车辆、业主的人身及业主居家财物承担了安保义务。该义务是基于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一致意见因而在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属于合意行为,是委托服务的内容之一。每一个业主的人身、财产安保责任的集合体,就形成了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保义务。作为业主委托的对象是小区的安保义务,而不是业主的人身和财物。安保义务具体内容大致可以概括如下,为了维护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人身及财物不受侵害,物业公司所进行的值班、看守、巡逻等及配备相关设施的行为。通过履行上述义务,在能够所能预见的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防火防盗、消除安全隐患等,在最大程度上达到业主所希望得到的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
物业费纠纷中的业主抗辩权探析(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709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