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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及完善(2)

时间:2021-04-07 21:04来源:毕业论文
一、网络谣言入罪的背景 2013年8月19日,曾经的网络大V、著名微博推手秦志晖(秦火火)、杨秀宁(立二拆四)被北京警方抓获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与非法

一、网络谣言入罪的背景

2013年8月19日,曾经的网络大V、著名微博推手秦志晖(秦火火)、杨秀宁(立二拆四)被北京警方抓获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与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8月26日,傅学胜因在网上制造、传播“‘情妇’举报副区长、公安局局长”和“中石化‘非洲牛郎门’”等谣言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同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证实,新快报记者刘虎因涉嫌制造传播谣言被北京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

网络谣言逐步走入了公众的视野。随后不久,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司法解释》) ,针对网络上的相关不法行为如何裁量进行了解答,而对此解释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并为广大网民以利用刑事手段打击报复、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等诟病。基于此,9月29日,最高院又发布了《虚假恐怖信息司法解释》,以期进一步规范网络言论,治理网络谣言。

二、网络谣言频繁产生的原因

谣言,指没有根据的传闻、捏造的消息,或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网络谣言则是利用谣言未经证实的似是而非和模糊性特征进行网络传播的消息。例如在“秦火火”案件中,在其造谣的逻辑中,网络炒作必须要能够欺骗网民,使其认为自己是社会不公正的终结者,而在这种角色中,民众透露出来的是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差别理解和认知失衡。文献综述

当谣言出现后,由于谣言信息的刺激和网民信息的需求,其传播以“滚雪球”的方式不断扩散。同时,在保护弱者的动机下,网民很少去思考与查证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更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最后,随着官方或民间的辟谣以及网络自我净化的功能,满足了网民的好奇心,谣言缺乏新的刺激动力而逐渐平息。由此可见,民众对于舆论监督的差别理解与非理性参与对谣言传播起着支配作用。

而民众对于舆论监督差别理解的根本原因却是自身的认知失衡。当前,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普遍存在,网络谣言表现出的是公众的不安,公众能够相信谣言、传播谣言,究其因是对于自身所在环境的担忧。同时,由于身份上的不对等,导致信息来源尤其是政府信息的缺失,民众希望通过舆论压力实现舆论监督,透明政府信息。最为重要的,则是价值观改变后的认知失衡。非理性化、极端化以及情绪化充斥着网络,不明真相的民众很容易被网络谣言误导,信谣传谣,导致网络谣言屡见不鲜。

三、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

(一)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概念关系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言论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基本权利 。

(二)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区别划分

谣言可真可假,其根本特征在于其不可知性,而刑法所惩处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虚假信息。

首先,需要分清“造谣”或“诽谤”的对象。对于普通民众,只需查实确为捏造即可认定为造谣或诽谤。而对于公权力机关或者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由于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公民在批评建议时或许会出错,但不可否认其正面效益,采取网络谣言对象双标准,言论权利的保护向普通人倾斜是恰当的。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论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及完善(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72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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