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法律作为一项公共服务,也会受到司法成本的限制,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为此,诉讼替代方案则以候补的形式出现,以解决法律供应不足所带来的困扰,为司法纠纷解决机制担当补充。 在我国,诉讼替代方案又可分为两种,前者从属于国家,后者受社会领导。由国家主导的诉讼替代方案包括政联席会议解决方案、四大班子会议解决方案、行政解决方案等。其中,行政解决方案又囊括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等。与之相对的由社会主导的方案则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代表。除此之外,还有兼具国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仲裁制度。上述解决方案一道,构成了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力补充。
在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和替代性解决方案以外,当事人同样可以选择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私力救济既可以是为正式法律制度所授权认可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是与当前法律主旨相背离的方案。在后一类的私力救济中,或许能够在非正式制度上得到合理性的支持,并且当事人也愿意接受这一方案的结果,但是因为国家法的神圣权威,违法的私力救济显然不能在法律中找到其合法性的根据。所以,若当事人间因此而产生新纠纷,这时只有通过正式的国家纠纷解制度,才能将问题化解。
对司法纠纷解决方式、替代性解决方案以及私力救济进行分述后,为进一步探讨民间法与纠纷解决的关系,将会把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民间法置于三种纠纷解决机制中,以理清民间法在纠纷解决中所扮演的角色。
2.2.3 民间法在纠纷解决机制的地位
(1)民间法在司法中的地位。一般来说,在以司法方式解决的纠纷中,通常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圭臬,也即是说国家法在司法中占有主导地位。但事实上,在法律的运行当中,总会出现法律规定的之后所导致的法律空缺,以及与社会常理相违背所导致的调整不能。而这时,如何在国家法之外的民间法中寻找适宜的规则裁判案件,则成为题中之义。 此外,司法判决在程序正义之外亦追求实质正义,对纠纷解决的追求也为民间法与司法之间搭建了桥梁。正是这些原因的推动,使得民间法在国家法失位的情况下成为司法纠纷解决方案的依据。民间法只能占据辅助的原因有:①民间法属于地方性法律知识,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覆盖面积远不如更具普遍性的国家法。且纠纷当事人多为遵守不同传统的陌生人,选择民间法为依据,只会造成不同地域民间法的碰撞。②纠纷当时人希望有明确的指引,同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成文法相比,民间法显然模糊许多,无法提供精确的指引,尤其是纠纷当事人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无法理解对方的民间传统的情况下,国家法显然更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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