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法案使得地方政府可以设立规划管理机构和执行的准司法机构,来判断土地开发的申请和分区规划的合理性。分区规划上诉委员会则独立对分区规划标准的合理性、规划方案是否对土地拥有者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拥有仲裁权。与此对应的社区也设立了规划委员会以审查个人土地利用申请。相关机构在处理土地规划纠纷时,为保证裁判的公平公正,通常需要举行公众听证会。
同时,对于政府名下的公共土地,大量的税收和必要的公共债务的发行,使得大量基础性建设项目得以上马。发达交通网络和全世界首屈一指的航空运输业都是在这样背景之下建立的。公路修到哪里,水电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就修到哪里。合理超前的规划和充裕的资金使得美国号称市政设施要三百年以上。
(四) 分区规划制度导致的主要问题
早期的分区规划虽然解决了脏乱无序的情况,规范了土地利用,但也埋下了矛盾的种子——分区规划实质上影响了土地拥有者对土地权利的行使。即使土地所有制度不同,但是因土地权利导致民众和政府之间的冲突,是很难避免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社会在进步,城市在发展,政府需要更大的权力,更多的土地来维持城市的正常运转,不论是出于公共性目的还是商业性目的。为了保证分区规划的执行,保证区域内公民的利益,政府必然会对相关公民的土地进行征收。第五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不是无懈可击的,只要行为被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对于土地的征收也可以合法进行。尤其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更不鲜见。一旦被认定为:“公共利益”而进行征收,在美国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固有观念下,无疑很容易引起纠纷和争执。这一矛盾随着凯洛案的判决得到引爆,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
三、美国城乡规划的法律适用——以“凯洛案”为例
(一)“凯洛案”案情简介
12000年,新伦敦市政府通过法案授权NLDC公司收购特兰伯尔堡半岛内的土地。、NLDC公司成功地与特兰伯尔堡半岛内大多数居民达成收购协议,但是苏泽特凯洛等一部分居民不愿意离开家园,收购计划无从谈起,纠纷就此展开。
以开凯洛为代表的9户居民对NLDC公司和新伦敦市政府“以政府征用他们的土地产业违背了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出于公共目的的限制”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定凯洛等人位于住宅区的土地不得被征用,但是政府征用办公区的土地应当被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予以准许。文献综述
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康涅狄格州高等法院审理后因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而征用土地具有明确的“公共目的性”,符合联邦和州的法律,不但准许了对办公区土地的征用,同时还准许了对住宅区土地的征用。案件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经过联邦大法官长时间的激烈讨论,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最终以5:4的微弱多数判决凯洛等人败诉,支持新伦敦政府行使国家征用权征用原告位于住宅区,办公区的全部土地产权。“虽然新伦敦市无权擅自将原告的土地转让于私人,但是新伦敦市的城市发展计划并不是为某一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团体利益而制定的,因而依此计划所采取的征用行为是合法的。该计划从整体来看,无疑是为了公共目的,所以征用行为是符合宪法修正案的规定的。 ”[4]
(二)“凯洛案”中的各方观点和思考
约翰•保罗•史蒂文斯大法官执笔出具了判决书中的多数派意见。法庭认为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政府无权强迫任何公民或私人公司违背其个人意志转让土地所有权。但是如果征用土地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可以为公众带来更大的收益,那么征用私人土地产权的行为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因。 论美国城乡规划立法的经验和启示(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30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