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首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商事法律所特别规定,其宗旨是为维护市场经济良性运行设置公平合理的法律约束,最大程度上允许市场的自由发展与竞争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在这里表现为股东滥用权利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就要求有法律的介入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要求涉事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公司独立法律地位的设立本身是为扩大民商事主体活跃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但这种机制同时带来了一定问题,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就是其中常见的一种。该项制度的运用有效地打击部分无良股东,为社会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保障。
其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民法两大原则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的具体应用。 民法总则中概括性地提出这两大原则,在整个民商事法律及其实践中具有引领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并不为法院所引用,更多的是详细规定的法律条文,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缺陷,增强了法律适用性。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每一个理性人的目的,在追求过程中一些不法行为如影随形,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便是常见一种。部分股东违反诚信原则,出资迟延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在公司不能对债权人进行全面清偿时则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可以要求这类股东承担连带补充责任,是维护市场公平有序进行的具体条款。
再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看似不利于公司,但是事实上这一制度限制了股东滥用权利,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公司的健康发展。由于公司的独立人格,不法分子便以公司为工具行不法之事,严重损害市场的良性发展。该项制度的运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不法股东的行为,因为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这些不法股东直接对自己清偿债务,而使这类股东无藏身之地。股东与公司在这一法律规定下就会更多地走健康发展道路,有利于整体社会市场的发展。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部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不及时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需受害人向法院提出方可适用。 该项制度作为法人独立地位的补充,维护了债权人利益,限制了股东的不法行为。在这类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实施侵害的股东在公司承担责任之后在自身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三)在特定案件中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否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只针对特定案件,在一个案件中由原告债权人提起并由法院审定是否可以适用,但是这种适用仅仅针对这一个案件,在此案件中被否认独立地位的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其仍然具备独立人格,股东仍然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是否能够合法有效成立是两个不相干的问题。
(四)该制度的前提是公司合法有效存在,具备法人资质
公司能够合法有效存在,并具备法人资质确为该项制度的适用前提,因为这样公司承担独立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才有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其他债权人及股东权利的情形发生。 在该类状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实施该项不法行为的股东在其本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责任,亦为否认公司独立地位之举。相反若无公司法人人格,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并不确定,甚至各个股东以其信用对外承担责任就不会产生此类问题。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3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