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笔者首先从我国城管执法体制的嬗变过程着手,企图理顺我国城管执法制度变化的来龙去脉;然后着重探究我国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所在并对其原因予以分析;最后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最新的政府工作指示对我国城管执法体制问题的解决途径提出几点建议,试图从立法层面,促使城管拥有自己的专属城市管理法律,而不再依赖政府行政法规、规章或是借助其他相关部门法来执法。以法律形式赋予城管执法主体法律资格,明确执法权限,避免乱执法,交叉重复执法现象发生。也会从城管自身建设角都入手,明确主管部门,划清层级间的权限范围,促使执法拥有制度保障。探究在城管致害后权利救济问题,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群众”利益,平衡城管与相对人间的关系,或许也不失为一种推进执法制度变化的智慧之举。文献综述
二、城管执法体制的历史嬗变
1996年《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拉开我国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序幕。 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率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成立第一支执法监察大队。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将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主体限定为本级政府的行政机关。 2002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规定国务院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遂在全国展开。最后,《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为我国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指明方向。
从中发现两点变化:在执法模式上,我国城管执法已经从自上而下的条块管理模式转变成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原则的跨部门综合执法模式。后者执法模式是对前者执法模式的创新,可以缓解了旧模式下城管乱执法,权责脱臼的弊端;在层级机构上,城管执法从“无行业主管部门”转变成“有行业主管部门”。有学者就此认为“让住建部统管全国城管重回城管执法旧模式,是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倒退。笔者认为城管执法体制的变革具有灵活性,应根据社会不同阶段的需要予以变化。城管统归住建部管理,中央可以更好上令下达,只要把两者权责划分和机构设置处理好就是助推城管执法体制变革。
三、我国城管执法体制问题及原因分析
论文将城管执法体制的问题概括为三点:第一,领导机制层面机构设置不一,、主体部门不明确。第二,立法层面欠缺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执法依据不足导致城管执法丧失公信力。第三,权利救济层面上对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有限而且还不够完善。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一) 领导机制存在缺陷
首先,在《意见》做出之前,我国城管属于无行业主管部门,与我国自上而下的大体制模式 相违背。因为上无主人,因与很多部门发生矛盾,城管常被戏称为“野孩子” ,没有统一的命令指导,城管之间各自为政,执法难成体系,甚至上演“城管管城管”的闹剧,“深圳城管扒裤事件”就揭示了城管“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弊端。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消极影响包括两点。一个是城管执法活动缺乏制度保障,执法公信力遭受质疑。另一个是城管执法机构诉求和执法事务难以得到反映,有关城管编制,执法手段等重要问题诉求最多到达本级政府而无法上达中央,制约着城管执法体制的进步。 我国城管执法体制的历史嬗变与改革方向(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54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