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阻碍司法威信的树立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在当今民事诉讼中非常频繁。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虽然这段话包含了培根先生本人很强的情感取向,但这句话却极有道理。有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司法公信力就流失一次,当罪恶逍遥法外,正义却被所谓法律非难的时候,谁还敢去相信去期待那所谓代表正义的法律会主持公道。我国法院发生误判的现象屡见不鲜,而真正在公众面前被承认误判的冤案却寥寥无几,大多数法院一致认为遮丑愚弄大众就是最好的选择。但法院其实也不想发生误判导致冤假错案这种情况,正因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现象非常常见,纵使司法审判机关谨慎小心,但有时候也难以分辨。我国法院数量相对较少,每年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又极大,很多时候司法审判机关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结案,防止案件过度积累,为了尽快结案司法审判机关追求速度往往容易导致忽视质量,此时往往极易导致冤假错案。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侵害人的主观恶意相对较大,被侵害人往往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参加诉讼,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最后往往会身心疲惫。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被当事人表面的对抗蒙蔽,一旦做出了不利于被侵害人的判决、裁定,被侵害人的合法利益就遭到了侵害。
(二)民众失信行为的泛滥
孔子曾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思大概就是一个人如果不讲诚信,那怎么能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就是一种极大的不诚信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阻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倘若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规制反而借助法律实现了其非法的诉讼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势必会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一种冲击,甚至在社会中引起一股不诚信的恶性循环。
(三)司法资源的浪费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各种民事纠纷也呈井喷式出现,而随着法律的普及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寻求法律解决问题的倾向也趋于明显。而我国司法资源主要靠国家财力人力支撑,目前来看国家司法方面的资源还相对稀缺。而司法资源又是目前社会的刚需,因此高效合理的利用司法资源就变得十分重要。司法资源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失衡的权利和义务,司法资源本身并不能创造社会价值,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更倾向于用少量的司法资源去处理更多的纠纷。 举一个形象的例子,司法资源好比一筐苹果,但这筐“面黄肌瘦”,苹果里面有产生蛀虫的可能性,但我们没有其它水果,有时候我们吃的快了,可能蛀虫就被我们吃肚子里了,我们吃的慢了,我们身上的维生素可能就不够了,身体可能就会出毛病,所以这个时候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在高效合理的吃苹果的同时高效的除虫。引申到本文主旨上,问题的关键就在如何在高效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的同时规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自己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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