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立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历史变迁
法律根植于社会的土壤中,劳动法作为社会法,更是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密不可分。所以想要理清我国当前《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得失,最开始的工作就是对有关立法的背景和脉络进行梳理,以期通过立法的变迁,更深刻的认识我国的现行立法。
首先,在劳动法制定之前的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实行固定用工模式,国家为保护“社会zhuyi的建设者”对用人单位进行了严格的限权。这种模式的用工制度在建国初期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加速进步,其表露的不足也越益明显。
其次,《劳动法》于1995年落实颁布,其中包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禁止解除合同的具体款项及明确了其解除合同不符法律规定时的赔偿责任。所以,就那个时代而言,劳动合同法鼓励用工自由,促进了劳动力商品的自由流动,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当时的《劳动合同法》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大量短期的劳动合同影响劳资关系的长久及和谐的发展。所以,实践情况表明,需要对劳动法的内容进行修改。
最后,引人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正式颁布发行,其对于该解除制度带来了新的内容,无论是在实体内容还是程序上都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得到了显著的的促进效果。对于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增进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起到了促进作用,表现在,增加了新的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并细化了优先留用人员的规定;同时可通过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预告期;另外还加大了工会的作用,增加了程序性规定。文献综述
二、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
《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解除方式有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其依据是企业需不需要提前告诉劳动者。在特定的情况下还规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情形,除此之外,还明确了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
因为劳资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为弱者,又为了保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因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适用单方解除权的条件进行了穷尽式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可在没有预期告知的情况下即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①当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内的各个方面都不符合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时的录用条件。②当劳动者不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行为准则且程度严重时,用人单位便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③劳动者玩忽职守致使本可以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或未按职责忠实履行劳动义务,利用自己的职位优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例如接受他们贿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利用手中权力进行自我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行为已经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 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52页],则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6项解除合同。④若劳动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当其影响本职工作任务的质量或者经用人单位提醒仍继续兼职拒不改正的。⑤当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采取威胁、恐吓或者在用人单位危难之际,以至用人单位在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劳动者出示的学历证书非真实存在或者提供虚假的其他各个有技能代表的文件等行为,此时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⑥当劳动者违反刑法规定,达到刑罚处罚程度。即劳动者可能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完成,劳动合同即没有存在的价值。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93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