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
一。土地增值收益的来源及分配方式
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进行相应的开发后,达到建设用地的某种利用条件而发生的增值收益。随着土地市场的规范化,学者对土地流转中的增值收益来源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其中,陈志刚,施小明,谢青等认论文网为,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是由投资。用途变更及供求变化引起的,归根结底,也就是地租的增加。地租又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对于用途变更及供求变化引起的土地增值,实质上是绝对地租的增加,而投资性的土地增值的实质则是级差地租的增加,而且针对这样的论点,也有相关的学者用经济学模型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研究。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主体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集体。企业或农民。目前,存在着几种分配方式:周诚在借鉴国外经验后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应该公私共享“,即原土地所有者。相关土地所有者和国家之间共享,共享的份额按照所拥有的土地开发权“决定。在地租理论的基础上,有学者认为政府应该取得绝对地租的增值,由于级差地租带来的增值收益,则应该按照按贡献分配“和按需要调节“的原则,在政府和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提出其分配的模式应以土地持有阶段增值的分期征收模式为主。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应该由农村经营者集体来分享。周建春则认为,这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应该由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来分配,因为原来的规划对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对土地的使用做了限制,使其不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再公平的原则,给予农村集体和农民补偿,土地增值收益的10百分号-20百分号由农村获取。而在农村土地流转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比较常规的分配方式为周诚的公私共享“方式,其享的比例则因各地情况而定。农民按照村民的身份以及其他要求获得相应的股份,并进行分红,从而将土地级差收益保留在农民集体中,进行农村集体的公共建设和发展。
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流向政府及农村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非公开化
经调查发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几大主体中,农民只获得了5百分号-10百分号的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的25百分号-30百分号由农村集体获得,而剩余的60百分号-70百分号则由政府获得。对于这些收益,原则上是要求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于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道路。通讯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用于提高农户本身的生活质量,保证农户离开土地之后,生活仍能生存下去。但正是因为流向政府及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未进行公开,使其可能被歪曲使用,出现贪污腐败,甚至会导致农户和政府之间的不信任,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二)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惩治没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并没有出台关于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启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暂行办法或者是试用办法。其中规定了可以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对象。流转的审批权限等,但并未对出现违规的情况。程度。惩罚等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规定。这使得个别经济组织或者企业与政府打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旗号,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使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甚至是国家的利益受损,导致社会风气下降,甚至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和不安。
三。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第三方监督组织,增加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过程透明度
第三方监督组织,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的增值收益的分配情况进行监督。从具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来源。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的确定。分配过程的实施及后续跟进情况。流入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利用情况,都要进行相应的监督,并且将每个阶段的进程状况进行公告公示。第三方监督组织的构成可以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也可以从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中抽派代表以及相关的专业人士组成第三方监督组织。如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规,伤害农户。农村集体甚至是国家利益的行为,第三方监督组织应该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协助纠正错误,维护社会和谐。
(二)政府降低税费标准,处理好政绩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规定,在进行土地交易时,应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和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闲置费等。众多的税费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了政府政绩,同样的,过高的税费可能降低农村土地流转率,导致农户。农村集体的利益受到影响,同时不利于农村土地入市流转。政府人员应该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农村土地流转,不应该为了政绩,增加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而罔顾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
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1903字】: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1821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