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社会整体环境上产生了巨大的阶层差距。社会阶层日益分化、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差异逐渐明显,这都会影响人们工作的选择和心态。在有的人找不到工作,有的人却以透支生命的方式拼命地工作的情况下,对金钱和富足生活的向往将刺激人们“过分地”追求经济利益,拼命工作,有时甚至一个人需要负担两个人的工作量,徘徊在低位基本工资线上而无经济安全保障的劳工往往出于无奈被迫加班 [8]。明显的社会阶层差异和巨大的收入对比容易造成人们过于注重物质生活的攀比,进而忽略内心精神世界的追求,人们背负着不健康且不断膨胀的欲望,将重心由生活移向工作,失去了生活本应有的情趣,异化为金钱的奴仆,有的人甚至不惜牺牲健康,走向“过劳死”这一惨痛结局。
第三是我国法制体系不健全。我国缺乏劳动基准的顶层设计,还没有颁布独立的《劳动标准法》或《劳动基准法》,而现有的可以用于规制“过劳死”问题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也法理上的逻辑和理性。另外我国劳动法制体系的规制力度也较弱。目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但从实际上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仍难以满足“过劳死”维权的现实需要。
第四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应用。任何一个人在任何一个时刻都是一名潜在的客户,人们在一天的任何时候都可能需要服务,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24小时服务”成为可能。那些从事技术支持或市场咨询工作的员工尤其需要加班加点,随时准备好为客户在工作以外的时间提供服务,因此公司往往希望员工能在日常的的工作时间之外依然能够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以此抓住每一个客户,从而达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另外,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使得人力资源的开发,在中国这样一个劳动力基数巨大的国家,对于不规律工作模式提出抗议的员工永远占少数,而事实上会采取行动进行对抗的更是少之又少,并且少数人的抗拒并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无论企业提出何种工作要求,通过网技术络对于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公司可以迅速找到其他替代人员,实现公司与劳动力资源的迅速匹配。文献综述
第五是在我国的传统的劳动文化环境。我国传统文化中向来崇尚“和”,这一点在我国现如今的企业文化以及人们的工作态度中反映为强调“个人利益应当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的行动规则和处事理念”,也就是说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首先适当牺牲个人的利益,以集体利益为重”。现如今在许多企业内部,如果领导和部门同事下班后还留下来继续加班工作,那么员工往往哪怕为自己找任务做,都不会按点下班。这一现象在日本企业中也不在少数,因为如果自己提前离开或者没有主动帮助团队中其他加班的同事分担工作,就会容易被同时认为自私自利,不乐于助人,在日后的绩效评价或者晋升都会受到影响,这些评估往往也会设立相互评估板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统一行动者往往会受到团队无意识的排挤。在这样的专制的职场氛围下,集体主义一旦被滥用,就会变成潜在的枷锁,加剧“过劳死”问题的发生。
另外还包括其他一系列因素,像企业管理因素、工作岗位因素、个人压力等外推因素以及经济利益动机、职业成就动机、自我实现动机等内推力因素。比如通过在公司的管理制度中添加员工奖惩、绩效考核等条款作为外推力同时结合劳动者出于现今生活成本愈发增加、避免失业等等方面的考虑这一内推力等等,共同促使了“过劳死”问题的产生。 过劳死法律问题研究(4):http://www.youerw.com/huaxue/lunwen_146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