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律体系。但教育法律制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教育法律秩序的完善。近年来在管理实践中,由于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增强而引发的高校管理法律纠纷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高校因行使自主管理权与学生依法享有的论文网权利相冲突而对薄公堂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1999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诉母校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和2000年北京大学博士生刘燕文学位诉讼案等。
这些案件引起了法学界。高等教育界专家学者的激烈争论。面对学生管理实践工作中频频遇到的法律纠纷,高校管理者,特别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管理工作者,不能回避或漠视,而应该通过正确的理念去了解发生这些纠纷的原因和治理思路。当前社会的巨大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已经迈入了大众化的阶段,与此同时,学生群体特征也和从前大有不同,当代大学生都是1980年后出生的一代,正如中央16号文件所概括的: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因此,学生管理工作中尚存的有关法律问题的缺陷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才能进一步完善学生工作建设。笔者就以下几方面对相关法律问题作简要地论述。
一。理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作为管理者。施教者,在学生管理这一具体。特殊的活动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拥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责任;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在具体的学习和在校生活中享有何种权利,肩负何种责任,这直接决定着高校学生管理的内容。也就是说作为高校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只有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这一问题才能明确。在众多社会关系日益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今天,如何来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这一基本问题,不仅有利于保障学生的权利,也是解决发生法律纠纷隐患的关键。
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发生在如下几个阶段:招生。注册。教学管理。生活管理。毕业。很显然,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
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学生被学校录取之日起,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能够表现出来:达到什么样的成绩才可进入学校学习,学校发给学生录取通知书,学生入学后的一系列行为如:购买饭卡,住进学校宿舍后应该遵守学校的宿管规定等等,都体现的是学校以一种合同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管理,这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构成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如学校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就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可见,在,法律明确规定对教育的管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的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正是这些条文将本来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部分职权,具体地说就是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职权授予了高等学校行使,从而,使高等学校成为一个授权行政主体,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因此,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包含一种来自法律授权的授权行政行为。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律纠纷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系统完善的学生管理法律依据
2005年9月1日,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正式实施。这些法律。规章制度的颁行,在系统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行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新规定提出了一些关于学生管理的新观念。新机制和新模式,纠正了长期以来教育法制建设中的误区,是顺应依法治教。促进高教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的。高校要正确理解把握新规定的精神和要求,充分听取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员工特别是广大学生的意见,遵循合法,客观,尊重和切实保障学生权利的原则,系统清理以往的规定,全面修订。完善新的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于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或者与法律。法规不符的规章制度,要予以修改或撤消;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超过适用期的规章制度,要予以废除。
(二)提高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高校要组织学校各级学生管理队伍进行系统培训,认真学习新规定的内容,提高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服务管理的意识和水平。加强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是其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高校可以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敦促鼓励管理者自学等方式,培养管理者的对依法办事,程序公正等相关法律问题的把握能力,除此之外,高校管理者在工作中还要加强证据意识,避免高校发生纠纷之时处于被动地位。
(三)完善纠纷解决途径,注重程序公正
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时,缺乏符合法治要求的正当程序是高校诉讼案反映出来较为普遍的问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刘燕文案的判词也说明了这一问题: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在作出否定决议前应当告知学位申请者,听取学位申请者申辩意见;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从充分保障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出发,校学位委员会应将此决定向本人送达或宣布,本案被告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学位前,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影响了刘燕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使,该决定应予撤销。“
学校作为授权行政主体对学生作出的处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法的约束。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高校应当在违纪处理决定之前,给学生申述辩护的机会,使学生对有关事实和证据有知悉的权利。但是,目前高校中普遍存在的处理程序是:学生违反某项校规,学校要求本人做出检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某项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然后张榜公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第5项。第56。59~64为学生规定了权利救济机制即申诉程序,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高校应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对于处理过程中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如调查取证。告知和听取申辩等程序也必须得到很好的执行。
总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应从多方面努力,不仅要更新管理观念,增强法治理念,也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才能营造一个德法并蓄,宽严并济的健康的育人环境。
对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的思考
對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问题的思考【2716字】:http://www.youerw.com/jiaoxue/lunwen_133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