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高等学校在职业年金制度实际的设计与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依据养老保险改革的要求,从各方面来完善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从根本上来解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养老保险金待遇差距过大问题,消除二者之间的矛盾,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论文网本文拟对高等学校职业年金的科学管理和功能最大化展开研究。
一。职业年金治理结构分析
从本质上来说,在职业年金制度体系当中,其所涉及的人员组成,主要为高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监管部门以及专为职业年金制度成立的决策机构。由于高等学校主体具有分散性的特点,为了提高管理效率。便于管理资金,一般都是委托社保经办部门承担委托人职责。对于高等学校来说,职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受益人就是高校教职工。专业机构担任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职业年金管理进行监督。通常,为了更好地管理职业年金,很多高校都会成立专门的决策机构,由该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制度来负责具体事宜。职业年金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具体来说,就是社保经办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受托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署委托合同。
上述主要干系人分工合作,共同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高等学校职业年金的科学管理
(一)职业年金统筹层次
在进行高等学校职业年金的管理过程中,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特点等因素,采取省级层面职业年金统筹管理,将更有利于发挥职业年金的积极作用和效能。第一,由于职业年金在资金归集。待遇计发等方面直接与基本养老保险挂钩,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首先要实现省级统筹,进而实现全国统筹。从长远来看,职业年金采取省级统筹,可以较好地实现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发展,避免出现因统筹层次过低而导致的碎片化问题。第二,职业年金省级统筹的模式,将更有利于人才跨行业。跨区域流动,提高单位人员素质。另外,这种模式也更有利于资金的统一管理与应用,有利于发挥计划基金资产投资的规模效应,确保基金资产能获得长期。稳健的增值收益。
(二)职业年金计划模式
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职业年金计划模式,需要体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在京高等学校,需要建立1―N个职业年金计划,然后根据计划再进行估值和权益分配。这些高校的每个职业年金计划中,只能有一个受托人和托管人,但投资管理人可以有多个,高校可以根据具体资产规模来确定投资管理人的数量;第二,每个高等学校参加一个职业年金计划。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高等学校建立职业年金计划与集合计划模式相近,高校在单位账户架构中,建设专门的独立账户,对资金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投资运作。计划设置多样,可以是统一的计划,也可以是分散的多个计划,统一计划有助于职业年金统筹管理,不足之处是面临的风险比较集中,也不能考量到各类参加单位的具体特点。在实践中,职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可以根据单位缴费来源,具体分为财政全额供款。财政差额供款和自收自支等类型,根据相应的类型来建立各自相适应的职业年金计划。
三。高等学校职业年金的功能最大化策略
(一)建立强制性职业年金制度
从根本上来讲,我们在进行高等学校职业年金制度建设时,首先要降低高等学校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这样,将能够为职业年金制度建立提供基础保证和空间保证。通过建立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可以保持高等学校职工养老金总体水平,不会因改革而出现降低,同时,也使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逐步下降。在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例如,美国。瑞士。荷兰等国,其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都非常低,一般在30百分号左右。而与这些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高等学校建立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是保证高校教职工的基本生活,为其退休之后的生活提供基本经济保障。而职业年金制度是由政府强制建立的,它就具有强烈的强制性色彩。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如果高等学校缴纳职业年金,在降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后,高校教职工的收入也会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养老金总体水平不会发生大的波动。这样,将有助于推动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确保新旧制度实现平稳过渡。
(二)规范职业年金费用的筹集
职业年金制度是相对独立的制度,在具体实践中,高等学校应当为教职工设立专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对资金进行独立管理。整体来看,高等学校职业年金费用的筹集,主要采取国家。高等学校及个人共同缴费的筹资模式,三方分别负担不同的缴费比例。以上海市为例,当前上海市高等学校的养老保险费也采用大多数地区的标准,也就是由高等学校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标准分别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2百分号和上年度月均工资的8百分号。在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后,单位缴费标准会保持原有水平或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另外,也可以对原来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从8百分号调整为4百分号,然后,再按4百分号缴纳职业年金。单位缴纳22百分号的标准不变,其中,保持3百分号计入个人账户的政策,然后,将剩余的19百分号按照高等学校职工贡献大小,采取差异性方式,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高等学校分类改革完成后,社会公益类高等学校成为主体,国家主要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来间接承担职业年金的缴费义务,以及新旧制度过渡期间的转制成本。
(三)建立绩效工资激励机制
建立绩效工资,有利于激励高等学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提升。在建立绩效工资激励机制时,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人力资源战略任务和岗位实际特点等,科学分配绩效工资各项目。各元素的比例及价值计量标准,确保绩效工作客观。公正。为此,高等学校需要全方面考量绩效工资的各个项目。各个元素,科学。合理地建立起完善的绩效工资激励机制,保证绩效考核结果全面。公正。公平。首先,绩效考核要具有科学性和全面性,不仅要考核教职工的职业技能。职业态度。业务能力,也要考核教职工的职业素质与道德修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绩效考核的价值。其次,绩效考核方法要合理,定性考核是从整体上考核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侧重考核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工作积极性。人际关系。团结协作性等职业素质;定量考核主要侧重考核教职工的教学水平。学术能力等职业技能,在考核的时候,要将教职工的科研课题等级和数量。论文发表数量及等级。学生成绩等纳入考核范围。在进行实际绩效考核的时候,要根据教职工的具体情况,将定性和定量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再次,绩效考核体系要完善,高等学校要立足被考核者的岗位职责。职级。学科特色及个人性格等,借助管理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指导,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从而促进绩效考核成效不断提升。
(四)完善职业年金待遇支付
在高等学校职业年金制度颁布后,无论是在职教职工,还是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都同样根据新的养老金制度缴纳养老保险,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对于新入职的教职工,只要符合基本养老金申领条件,在设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后,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模式进行申领。如果选择分期支付,那么,在教职工退休后,以退休时其职业年金账户上的存储额为基数,结合其预期寿命,用总额除以预计支付月数,就可以计算出其每月领取的职业年金;如果选择一次性支付,教职工就可以依据政策,一次性只去其个人账户上的职业年金。对于新制度实施后退休的教职工,其养老金的构成主要包括三部分,即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根据新制度标准,这部分人的养老金水平总替代率应当保持在60百分号―70百分号左右,养老金总水平不低于旧制度水平。对于在新制度实施前就已经退休的教职工(老人),则不再按新制度执行,依照原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养老金支付。尽管短期内,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但从长远来看,将有利于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因为国家已经为新人和中人提前支付了养老金。
总而言之,职业年金作为现行养老保障制度当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的国计民生,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为国家财政减轻了负担,并为公职人员的退休生活增加了一层保障,这就要求职业年金具有政策强制性。因此,我们必须要充分重视高等学校职业年金的科学管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职业年金功能的最大化。
高校职业年金的科学管理和功能最大化研究
高校职业年金的科學管理和功能最大化研究【3346字】:http://www.youerw.com/jiaoxue/lunwen_1360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