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税制优惠上,如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的,前者交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分红后利润按适用税率交纳所得税;后者目前没有相关的税制安排。
总的来说,我国推出基金模式要比信托计划模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更有利。这种优势主要在于:
第一,在法律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基金模式也有很大的优势
相对于信托计划模式,基金模式除了要遵守《信托法》或者《公司法》之外,还要受到《基金法》的约束。因此基金模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不但在组织结构、收入分配、对外投资比例等方面要受到约束,而且在信息披露和治理结构方面也会有严格的要求。
第二,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多项税收优惠使得基金模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与信托计划模式相比有了很大的优势
自98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1998),《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和《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2),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方面较大的优惠。证券投资基金免征了基金营业税,对基金持有人免征交易印花税和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给基金行业的大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基金模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也有类似的模式作为经验借鉴
基金模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不但可以借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和监管经验,而且美国成熟的和我国香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基金模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也可以为我国提供充分的实践经验。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基金模式与信托计划模式相比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4.2 我国房地产信托发展模式构建
(1) REITs的功能定位
在构建我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时,首先应对其功能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一般来说,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新的有效的融资渠道,改变房地产企业高负债运转的格局,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加快房地产再生产;其次,改善房地产开发投资的运行机理,为房地产开发提供专业的帮助与指导;再次,开辟住宅与金融业结合的新途径;最后,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房地产投资方式。
(2) REITs的规模和期限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项目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基金规模过小就难以满足投资组合的要求,不能有效地降低风险。规模太大,则对基金的管理要求就比较高,也给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基金规模应适中,其规模根据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的设定,目前10~20亿资产的规模较为合适。
对于REITs的期限,考虑到房地产业建设周期长的特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应以10年左右为好。太短,不容易实现应有的效益;过长,则难于保证管理资产中的期限匹配,会影响收益性和流动性。
(3) REITs的资金来源和募集方式
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结构会影响基金的治理结构及激励方式,进而影响到房地产产业的发展。当前,资金来源多样化是国际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一大趋势。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资金为主导,尽可能调动国内外各方面的力量。目前,国内居民储蓄余额已超过7万亿元,再加上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及其它投资,民间资本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潜在资本市场。因此,通过房地产投资基金这种方式,可以将其转化为有效的投资,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由于当前房地产建设中,经济适用房占有重要地位,所以,政府资金的介入也必不可少。考虑到我国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信托基金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其募集方式应采取公开募集的形式,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要经过金融主管机关的严格审查,规范运作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问题研究+文献综述(11):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22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