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主体是模糊的。当下有很多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以小额信贷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事实上他们开展的业务与其理应开展的业务是大不相同,甚至一点关系都没有。现如今,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众筹融资平台都仍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他们的监管主体都尚未确定。P2P借贷和众筹融资都起源于民间,虽呈多元化发展的态势,但都是在当地环境的影响下具体发展起来的。将监管权限下放到地方,而不是由上层统一监管,才能更好地规范网络金融的发展。
2、影响货币政策的操作效果。电子货币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下进一步彰显它的特殊地位,这两者的结合将打破作为货币发行银行的央行形成的单一发行格局,极有可能形成央行发行与电子货币发行等多家发行机制。这样一来,电子货币也将在货币供给中占据不少份额。若是未来央行也像商业银行一样供个人与机构开设超级网银账户,这将对国内经济大环境原本认知的货币供给定义和货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即时到账的电子化支付结算的方式将极大程度上减少流通中的现钞数量,提高货币流通速度。虽然这会减少资金到账的时间与不便,但这又将对央行进行货币乘数及货币流通速度等的测算产生一定的难度,在其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时候也显得更难把握。
3、增加了金融业信息技术安全维护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条件下的金融,它比传统金融更容易受到来自网络的系统攻击和人为的恶意破坏,存在着极高的技术风险。不管是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还是系统的运营维护,哪个部分出现问题都可能引起极大的风险事故。尽管网络最大的特征是方便快捷,但是一地追求简单方便而忽略技术安全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的。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是网络金融得以进一步深化发展的前提之一,所以金融监管当局除了对网络金融予以高度关注之外,还应该对信息技术安全加大监管力度。
4、对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传统金融交易会留下签名或者影像等纸质材料,而互联网金融交易只是在网络上留下交易记录,而没有其他的物理痕迹。互联网金融确认交易者身份是通过证书数字签名或者密钥等隐秘的电子方式,这给金融机构识别客户带来一定的难度,因为它比传统金融交易的身份识别更加隐蔽。不法分子要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这个特性进行非法交易,会导致反洗钱监管部门在监测和分析可疑交易记录的时候难以发觉。
5、互联网金融监管亟不可待。网上的信息不对称和非理智的行为都会削弱交易双方进行交易活动参与的信心,限制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影响金融大环境的景气。监管当局更应该在监管的时候采取审慎的监管态度。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除了第三方支付,基本上是空白的。《电子签名法》等已有的基本法律制度中虽然有部分内容对监管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显露出的各种层出不穷的问题,国内立法却没有措施是可以被采取的,这当中暗藏着极大的风险。
金融本身就是高风险,互联网受众又十分广泛,两者结合产生的网络金融面对的风险更多更大。大多数国家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都采取审慎监管的态度,立法不足的也已着手规制,相信国内也将开展一系列的相关措施。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优秀经验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国际上在对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定义上还未能有统一的明确界定,这对笔者的研究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分化成多种业务模式,最典型的几种分别是金融机构信息化、“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网上理财以及P2P网络借贷等。由于P2P网贷、“众筹融资”以及第三方支付这三种业务模式构成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再加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金融业比较发达,银行本身的网络化程度也比国内高,尤其在这三方面的监管经验也比较丰富。这些国家的政府部门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对金融的监督管理,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也在不断地调整着金融监管的相关细则。因此,为了能更好地进行叙述和借鉴学习,笔者将监管经验的研究范围锁定在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以及众筹融资三个方面。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比较研究(2):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47011.html